第6部分(第2/4 页)
过来提高了城市的公共资源配置能力,并形成一种循环发展的模式。
中国有句古话,“大树底下不长草”,是指大树吸收了周边土地过多的营养,连草都难以生长。中国大城市的辐射与吸养的能力也与其类似(比如煤生产地山西的财富消费在北京,却将污染留在了山西),大城市的公共资源在强烈地吸收着周边地区财富的消费。
中国还有句古话,“大树底下好乘凉”,则是从另外一方面反映出公共资源在大城市的优势。更多人宁愿花个高房价也要享受更多的“荫凉”,而高房价的付出则在“荫凉”中得到了补偿。就像10万元上不了一个重点中学,20万元上不了一个名牌大学的问题,恰恰可以通过居住地与户口的迁移在大城市中得到解决一样,高房价仍然挡不住这种公共资源的优势。
在城市化的过程中,应采取发展大城市战略还是发展小城镇战略的问题在中国引发多次讨论。如果不能改变这种大城市公共资源配置优先的条件,小城镇战略就必然会有大量的困难。尽管尚有户籍的限制,但富起来的人们向大城市转移的趋势是不会改变的。
一些人认为,当我国小城镇的发展战略能解决城市化的问题时,大城市的房价就会平稳或下降了。这确实是解决人口向大城市过度集中的办法,但什么时候能实现,或者有无可能实现用发展小城镇解决人口向大城市过度集中的问题呢?
至少在未来的十几年中,大城市的生活质量优于小城镇的现象不会改变,大城市吸纳外来消费能力受益的现象也不会改变。同时,从中央到省会再到地县的塔式管理体制也不会在未来的十多年中改变,那么分层级而形成的公共资源配置就更不可能改变了。
在社会发展的不平衡中,我们无法改变人们向大城市汇集的局面,就像我们无法改变有人有吃鱼翅的喜好一样,因此大城市的房价会高,经济发达地区的房价会超过全国的平均水平。
大城市会有饱和的时候,中小城市同样有发展成大城市的可能。美国的农业只占到GDP总量的2%,而我国的农业却占GDP总量的13%左右,但养活了近60%的农业人口。改变中国农村落后现状的唯一出路是将农民从农业生产中解放出来,让他们能分享城市提供的公共资源,在改善就业状况的同时提高他们的收入,最终让他们在离乡的同时离开土地的约束。
但完成这一任务需要很长的一段时间,在这一过程中必然出现农业人口首先向大城市集中的现象,也必然会造成大城市的土地紧张,使土地供给远远落后于需求的增长。
也许会有人用本地的收入来衡量本地的房价,但移民式的消费能力却首先是从高端开始的,对房价的博弈变成了争夺城市公共资源的博弈,而并不是以本地已经有权利享受这些公共资源的人口的收入为标准。
大城市的政府在这种博弈中获得了更高的土地收益并转换成公共资源,房价在这种博弈中则成了过街老鼠,但又在骂声中向上爬!
尽管许多人对房价的上涨不满,却无法抗拒大城市特有的吸引力,也无法改变中国特有的大城市效应。
(2007年6月29日)
关于小产权房的争论
关于小产权房,一种理论认为“存在就是合理的”,但前面应该加上一句“这种存在首先应是合法的”,否则讨论就不在同一起跑线上了。
我们并不需要讨论所谓的小产权房多便宜、多受市场的欢迎,这是毫无疑问的。政府在保护农民利益上、在新农村的改造与建设上给予了极大的政策倾斜,未按国有土地的商品房建设方式收取土地出让金及各种税费,这种房屋的价格自然要便宜得多。虽然法律上小产权房的供给对象是农民,但这种专门给农民的优惠如果转为市场化的商品,却是对法律的挑战,也是对市场经济的挑战。
市场经济是在现有法律制度条件下承担投资风险和预期收益的。当市场中的生产方式、交易规则发生变化,并且不能用现行法律给予保护时,那么市场秩序就混乱起来,最终将阻碍市场经济的发展。
小产权房出现的原因很多,有的来自于当地政府与农民在征地时的一种默许式的交换;有的是钻了非耕地与非建设用地之间的空子;有的是建设之时就违法建设;有的是建设时期手续齐全合理合法,但在向城市居民销售的环节撞了《房地产管理法》的墙……这些原因恰恰使小产权房成为《物权法》中拒绝保护的一种用益物权。
建设时就违规或违法的,用什么行政手段处理都不为过。房子本身就
本章未完,点击下一页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