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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特征被压缩,而且认知的努力受其左右,艺术活动必须向其靠拢以求生存。所以,纯科学的研究在今日不及它在十九世纪时代受到尊重,纯艺术愈益难以维持其独立性了。
第四,在上述文化的四种特征之中,各个文化的规范特征和艺术特征还在“各是其是”,我们还不容易树立一个公认的标准来评判孰优孰劣。道德的高下是很不容易作比较的。但是,认知必须是客观的,而且有一个经验世界摆在那里。因此,认知活动的成果是贯穿一切特殊文化的。美国文化和苏俄文化固然颇不相同,但我们总不能说美国物理学和苏俄物理学是两种不同的物理学。据此,如果我们一定要甄别一个文化“进步”与否,那末可采用的标尺有而且只有看它的科学发展到什么程度。于是,我们可以在这一意义之下说,科学高度发展的文化较高,科学低度发展的文化较低。当然,这完全是就现有的成就而论。就现在的科学成就来评判文化之高低,是唯一可以行得通而且比较客观的标准或参考点。除此以外,直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找不到任何其他可用的比较标准。当然,这样的标准之应用所得到的高低评判,与“先天”无关。何况没有任何文化是“先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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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文化价值与生物逻辑过分违离的问题
文化价值与生物逻辑之间的关系有三种:一,二者互相增长。例如,口腹之欲与请客风气之盛,男女之欲与“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圣人之教,都是相得益彰的。这也就是说,在这些场合,某些文化价值替饮食男女之欲提供“理由”,使人做来更觉确有所本,理直而气壮。二,各不相干。中国文化从前以士为“四民之首”。一个知识分子之可作四民之首与他是否力举千钧毫不相干。三,互不相容。“生我所欲也”,“义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究竟是“舍生取义”,还是“舍义取生”,这是很难决定的一个问题。在这种场合的冲突,就是基本的生物逻辑与传统加上去的文化价值之冲突。现在值得我们分析的就是这个问题。
依照生物逻辑,肚子饿了就要吃东西。可是,依照一种文化价值,“饿死事小,失节事大”。依照生物逻辑,人有了性的冲动就得满足。可是,依照一种文化价值,人的行为必须“发乎情,止乎礼”,不可以随便“乱来”。在这类情形之下,怎么办呢?就传统中国的文化价值来说,这是“人禽之分”的关头。在这种关头,人应须牺牲情欲,而服从道德律令。这也就是宋儒所说的“去人欲而存天理”。然而,这是一件很难的事。所谓“天理”与“人欲”之战,自古至今无时或息。时至今日,由于科学知识发达而将那蒙上一层圣化色彩的“天理”之神秘揭穿,以及技术的发达而给人的生物逻辑之“解放”以种种帮助和便利,例如性的泛滥,于是“天理”已经打了决定性的败仗。不过,它并未消灭。即令是最彻底的存在主义者,只要他不是狼人而是活在人的社会里的人,也扔不掉那与风俗习惯糅混在一起的道德伦范之或多或少的限制。因此,“天理”与“人欲”的交战还会继续,直至人类完全变成“圣人”或完全归于“禽兽”为止。
这是生物逻辑与文化价值之间的一个严重问题,也就是生物层界与道德层界的一个永久不息的问题。这个问题是站在古往今来一切治乱背后的问题。历史上大的道德伦理说教之出现无一不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
因为生物逻辑对人的驱迫和某些文化价值对人的规范或要求常常不相容,于是使人常常陷入动机冲突(motivational conflict)之中。黎温( Lewin)把动机冲突分作三类:第一类是趋进与趋进的冲突(approach…approach conflict);第二类是规避与规避的冲突(*oidance…*oidance conflict);第三种是趋进与规避的冲突(approach…*oidance conflict)。文化价值与生物逻辑之间的冲突所造成的动机冲突属于这三类。
在趋进与规避的动机冲突中,一个人被同一目标所吸引又被它所排斥。而这种冲突是在内心的,因此往往极难解决。同一目标,就文化价值说是应须趋进而就生物逻辑说必须规避,或者,就文化价值来说应须规避而就生物逻辑来说必须趋进。这两种情形都构成内心的冲突。我们拿文天祥做个例子来说明第一种情形。就中国宋明理学家所高调的文化价值来说,文天祥既然是朝廷大臣,他就应该“慷慨赴死,从容就义”;可是就凡人有求生之欲的基本生物逻辑来说,他最好是投降敌人以“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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