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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副局长焦瑾璞指出:“我国金融业曾经经历过先混业经营,再分业经营,目前总体上还是处于分业经营,下一步应该是综合经营。”
如果不那么咬文嚼字的话,一般可以理解:“混业经营”是一个法人同时经营多种业务;而综合经营则是在不同法人之间,通过股权关系、战略联盟、市场销售协议等形式,同时向客户提供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种类金融业务的经营方式。
混业经营的争议起源于它在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实践。20世纪30年代以前,无论在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保险产品与服务基本上都能通过全能银行提供。但是,1929年的金融业大崩溃和随之发生的大约9 000家银行的破产,导致对美国全能银行模式的广泛指责。为防止金融危机的交叉传染,美国于1933年通过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将商业银行业务、投资银行业务进行严格分离。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1940年的《投资公司法》、1968年的《威廉斯法》
等法律相继出台,进一步加强了关于银行业与证券业之间分业经营的规制,并为日本等其他国家所仿效。保险业受此影响,产险与寿险也实行了分业经营。
20世纪80年代,金融创新开始成为欧洲国家金融市场的潮流,因为新技术的采用,这种潮流又得以强化。长期实行的金融企业分业经营、分业规制政策,在金融创新的发展浪潮冲击之下,发生了松动。
欧洲一些国家开始采用全能银行模式,在规模效益与竞争成本方面占有了一定的优势。与此同时,美国金融业在国际竞争中逐渐处于不利地位。
集团化之路(3)
为提高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竞争力,美国政府实行了多年之久的严格分业经营制度开始冰解松动,默许甚至鼓励金融机构的互相渗透。
20世纪90年代以后,国际金融规制逐步放松,金融业界的并购风起云涌。在这种背景下,为促进金融业的有效竞争,增强本国金融机构与阳光基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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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金融机构的抗衡实力,美国于1999年11月4日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废除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这正式标志着在美国存在已久的金融分业模式宣布终结,一个金融综合经营的时代重新来临。
同样,20世纪90年代以前,中国金融业采取了混业经营的模式。
其时,中国经济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房地产热与证券热,引发了所谓的泡沫经济。中国金融混业经营多采取金融机构子公司制,即由金融机构的子公司从事其他非主业领域的经营活动。由于金融泡沫的出现,1993年底,中央提出了“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金融业经营、规制原则。
1995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简称《保险法》)规定: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寿保险业务。随后,国务院正式批复同意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构体制改革方案的报告》,中国保险业开始由混业经营向分业经营转变。到2003年,中国成立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大监管机构,标志着中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规制的金融体制正式确立。
对保险业内部来讲,由于产、寿险在经营方式与核算方式上明显存在不同,在规制体系和内控机制不完善的条件下,实行分业经营有其一定的合理性。
2002年,我国新修订的《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保险业以外的企业,再次重申了综合经营的不可为。但是针对保险市场的需求与国际金融格局的变化,中国金融规制当局决定适时适度改变实行多年之久的保险分业经营体制。
但是,法律与现实之间可能会有距离,这其中也有很多是历史遗留问题。2005年,中国保监会副主席魏迎宁就指出,保险行业存在综合经营,即由一个不直接具体经营业务的集团或者是控股公司,通过设立子公司进入银行、证券、保险领域。他说,这种形式和我国目前第五章集团化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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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法律框架没有直接冲突。
而受到政策鼓励综合经营的推动,各保险公司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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