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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发票,将“洗单”行为前推后移,海关一时难以从单证中发现端倪。
境外供货商、境内收货人、分销商存在特殊关系,如母公司与子公司、同一企业的下属公司、总公司与代理机构、经营者之间存在亲属、朋友关系等。基于这种特殊关系,走私团伙将走私需要的假单证制作工作在境外提前完成,与境内公司签订“内容虚假但形式真实”
的合同,而不必在境内制作两套发票,这种制假单证方式隐蔽性更强。由于在走私过程中,境内没有真假两套合同和发票,海关人员很难辨别贸易的真实情况。
深港地缘因素也加大了反价格瞒骗的难度,香港是自由港,对贸易活动管制宽松,特殊的金融、航运条件使其转口贸易发达。同时,也给不法商人“洗单”、“洗货”、“洗公司”提供了方便。深圳公路口岸进口货物单多量大、进口商品品种繁杂,增加了反商业瞒骗的困难。此外,海关监管与快速通关的矛盾突出:一方面,香港特别行政区特殊的政治、经济、社会地位,决定了深港口岸通关速度对粤港乃至珠三角的经济有重大影响;另一方面,深圳历来是反走私斗争的前沿阵地,税收工作外部环境复杂,价格瞒骗在一定范围内一直存在。
目前,走私分子已从单纯“洗单”、“洗单”与“洗货”相结合,发展到“单证、货物、公司”一起“洗”,还出现“洗规格型号”、“洗汇率”等新手法,打乱货物流、单证流,切断证据链,同时,还出现了转移定价、利润等技术手段相当高的商业瞒骗手法,通常称为“五洗一假”。
“洗单”,指不法分子利用特殊商业关系,与境外中转商勾结,在货物进境时,隐瞒实际成交单证,以中转商的名义开具虚假单证,伪造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功能等指标,使之与瞒报的价格保持一致。
“洗货”,指走私分子更改进口货物标签上的内容,拭去或撕毁标签,混淆视线,将海关重点监控的商品,“洗”成非海关重点监控的商品,再通过“洗单”,使“单货相符”,达到低报价格走私进口的目的。
“洗公司”,指以各种真真假假公司的名义报关,分散海关注意力,避免被纳入海关高风险参数中,同时,使用假电话、假地址,逃避海关追查。
“洗规格型号”,指把规格型号、原产地等“洗”成根本不存在的规格型号,将高价的货物报成低价的货物。
“洗汇率”,指通过中间环节(一般通过香港的公司),将成交价格的币值,换成另外一种币制,币制换算汇率内部确定,比正常的汇率低。对来自欧元区的货物,将欧元“洗成”美元或港币,从而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境内外协同作假”,指不法分子采取境外直接供货商与国内经营者协同作假的方式,共同欺骗海关。如境外直接供货商与经营者签订合同约定货款分两笔等额支付,第一笔以信用证付款(用于向海关申报价格),第二笔则为隐瞒的货款,通过香港公司利用现金支付的方式汇至境外。
自2006 年以来,深圳海关针对本关区一般贸易渠道商业瞒骗走私的态势、特点,根据海关总署要求,重点抓了税收和打私两项工作。紧密围绕综合治税大格局,充分运用风险管理,积极整合执法资源,突出打击一般贸易渠道各类商业瞒骗,特别是行业性价格瞒骗走私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据统计,2006 年全关共立案查处商业瞒骗走私行为案件约60 宗,案值8000 多万元,涉税1000 多万元;立案侦查商业瞒骗走私犯罪案件约40 宗,案值超过3 亿元人民币,涉税5000 多万元。在这些商业瞒骗走私案中,价格瞒骗走私犯罪案件20多宗,案值超过2 亿元,涉税3 万元。通过查办一批有较大影响的案件,规范了关区食品、乐器、电子元器件、皮糠纸、地毯等多个行业的进口价格申报工作,为国家税款的应收尽收作出了贡献。
抓团伙 连破一般贸易走私大案(1)
查票据打团伙破5 亿元大案
由于价格无形,海关难以辨别实际成交价格的真假,少数走私分子便借机钻空子,虚报、低报成交价格,偷逃关税。价格瞒骗走私,不但使税款流失,侵害了国家经济利益,而且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不正当竞争,冲击了守法企业的经营活动,侵害了大多数企业的合法权益,成为海关打击走私重点。
深圳特殊的地理位置和经济环境,使地下付汇渠道多、方便快捷,增值税发票也能方便地解决,为走私活动提供了适宜土壤。
2006 年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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