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部分(第3/4 页)
个,是刘仕诚的本科同学。
当过几年律师,后来进了区司法局。
不过,上学的那时候,刘仕诚一句话都没与那个人讲过。
“一个企业的职工动起来,所有企业的职工都会动起来。”那人说道,“本来改制的事情就已经够多了,这回,所有转型的国企再一窝蜂地把时间都用在打官司上,什么时候才能完成过渡?我们应该尽快协助企业完成改制任务,不要给市里拖后腿。这件事情如果处理不好会很麻烦,你不要再管了。”
“……”
“我们这些律师,应该‘依法’而不是‘唯法’。‘唯法’太过极端,法律是人定的,是灵活的,不是死的,是可以变通的。”
“……”
“刘仕诚,僵着对你没有好处。”那个老同学终于放下了官腔,“难道他们还治不了你吗,顺着台阶下来算了,不要搞得大了没法收场。”
“……”
刘仕诚挂断了电话。
法律至高无上。
不会屈服于权力、财富、民意等等任何看上去无比强大的东西。
一个连这点都已经忘记的法学院毕业生,刘仕诚觉得跟他没什么好说的。
然后,在被同学劝说之后又过了几天,律所里有人告诉了刘仕诚,区司法局向省司法厅递交了《关于要求查处XX律师事务所及该所律师刘仕诚违法违规办案的报告》。走的是正规途径,有签名有印章,请省厅予以帮助。
看来,那家老牌国企本事很大,区司法局是铁了心地要保它。
律师管理科的科长、老同学分别前来游说,现在又出来了红头文件……
这份报告给刘仕诚加上的罪名是不按规定报告重大敏感事件,可能造成群体性纠纷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这与司法部门对律师业的相关规定相违背,要求追究律师事务所以及刘仕诚的相关责任。
这份报告确实不是毫无依据、无中生有。
XX省司法厅几年前曾经颁布过《XX律师行业重大敏感事件呈报处置规则》。其中规定,律师如果在重大敏感事件中为某一方承担代理角色,则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给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应当24小时内书面呈报主管的司法行政机关,同时抄报同级律师协会,然后,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管理协会有专门的委员会来探讨律师拟采取的处置措施的合法、合理性以及可行性,给出意见、进行备案。
其中,对于“重大敏感事件”的界定大概是这么几条:
——涉及国家安全的。
——涉及邪教问题的。
——重大涉外的。
——有较大影响并拟作无罪辩护的事件。
——因农村土地征收、征用而引起的群体诉讼
——而企业改制、兼并、破产而引起的群体诉讼。
——涉及城市建设改造、房屋拆迁的案件。
——起诉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省级以上党政机关,中省直特大型企业的。
——曾经发生或者可能引发群体上访的。
——其他易于激化社会矛盾,危害社会和谐稳定、造成社会影响的。
……
《规则》还说,贻误呈报的律师和律所将被追究相关责任。
但是,事实上,刘仕诚早就已经按照规定报告给了XX市司法局和律师管理协会,但是并没有向区司法局报告,因为他觉得并没有那个义务。
大概是因为市司法局并未和区里打招呼,区里在暗地里帮着老牌国企的那几个人呢,也没打听明白,误认为刘仕诚确实没有报告过,急急地来给刘仕诚定罪。
虽然,刘仕诚承认,他的确非常地不愿意报告这个东西。
他不明白,这怎么就成了重大敏感事件。
职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难道也会严重危害社会安定团结?难道老百姓面对个别单位滥用权力等等行为忍气吞声才是和谐稳定?司法局,应该是法律的坚强后盾,而现在,不但没有站出来维护法律的尊严,反而将其践踏,给律师设置重重障碍。
这个“报告重大敏感事件”的规定本身就是在给弱者们竖起高墙,与法律的目的完全相悖。
省司法厅接到报告之后,转交给了市司法局。市司法局查到了刘仕诚的呈报,认定刘仕诚没有违规行为,给出的意见是:刘仕诚律师并未涉及违法违规行为,不予处罚。
——什么事都没有。
本章未完,点击下一页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