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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岁的心理学家,看上去对家庭很热爱。没有一个人记得他曾经发过脾气。莉莉莲,在杀死丈夫的时候35岁,比她丈夫矮一英尺,体重轻80磅。她喜欢做家务,还经常去教堂做礼拜。 莫瑞·格特凯特对武术很感兴趣,这在法庭上的描述中成了一件很凶险的事情。他教他未来的妻子如何握枪,如何射击。在法庭上,关于这对夫妇的截然相反的说法出现了。她的辩护律师说他掩饰着自己的暴力倾向。法庭则认为她幻想着杀死丈夫并且对他投入工作心怀不满。陪审团也注意到了格特凯特一家在经济上的困窘。在谋杀发生的那天晚上,法庭说莉莉莲·格特凯特在他羞辱了她的做爱表现后很是愤怒。 最后,陪审团认为她二级谋杀的罪名不成立,但是杀人罪成立。也就是说,她的行为很难被理解为自卫。在接受判决之前,莉莉莲·格特凯特在监狱里待了11天。最后她自由了。她被释放这一事实让法庭的检举人朱利安·巴菲特(Julianne Parfett)说这一不把她投入监狱的决定传递出一个信息:女人们可以去杀死自己的丈夫,只要她们宣称自己被虐待,即便无法证明也能逍遥法外。 以受虐女性综合症来作为辩护理由同时存在积极的与消极的两个方面的作用。一方面,对于那些长期遭受着非人虐待又找不到出路的女性来说的确是有保护作用。然而这同时也确实是对女性提供了一种庇护。那些被丈夫殴打的女性采取反击——甚至是杀死他们——被看作是缺乏自由意志的行为。把受虐女性综合症当作为她们辩护的证据,她们的行为也就不再被认为是合乎情理的了,而是被看作是短暂的精神病发作。 如果法庭要释放一个出于自卫目的杀人的女人,最起码他们应该承认她是一个行为正当合理的有理性的人,是和男人一样为了挽救自己的生命才杀害了别人。恰恰相反,因为有沃克制定出来的综合症这一说法,法庭把受虐女性的杀人案当作特殊个案来处理,这其实是有点逻辑错乱。这些女人经常会表现得根本就不记得自己做过什么事,像魁北克的丽塔·格雷夫勒尔(Rita Graveline),她在1999年杀死了丈夫迈克尔(Michael),最后被宣告无罪。医生在法庭说格雷夫勒尔长期患有“非精神病症的游离行为症”,这是由于受虐女性综合症引发的一种状态。这并不是辩护,但这一说法变得很有名,经常被类似案件的当事人所应用。 电子书 分享网站
第五部分 爱与伤痛(7)
那些做事拼命、勇敢,甚至女英雄般救出自己的孩子们的女人,被认为她们头脑有问题的专家所“饶恕”。1992年,《纽约时报》上刊登了一篇文章,伊丽莎白·施纳德尔(Elizabeth Schneider)是一个法律专家,她在文中指出“许多被殴打的女性对她们的孩子没有保护能力,因为在法官看来她们是无助的、无能的受害者,甚至无法处理正常的生活事务。如果一个女人被看作太有能力,太善于处理生活,就会与受害者的形象不符,她将不再得到信任。” 在讨论家庭暴力的时候,“好妻子”这个概念经常被提出。1988年,一项基于对有家庭暴力行为的男性所做访问为基础的研究证明,78%的男人认为自己之所以会有暴力行为是因为他们的妻子没有尽到一个“好妻子”应尽的责任。甚至是尼克尔·布朗在一封信中也谈到过“好妻子”,她说:“我想成为一个好妻子,可是他从来不给我机会。”这封信在审判的时候从来没有被提及。 1989年,萨拉·桑顿(Sara Thornton)在杀死她的丈夫马尔科姆(Malcolm)之后成了英国最有名的被殴打的妻子。她是在丈夫喝醉酒后昏睡的时候,用一把厨刀把他给杀死的。案件审判期间,她的性格受到了不好的评价,主要是因为她不符合对好妻子的习惯性要求。她不善于理家,除此之外,还有介绍说她曾经三次堕胎,有试图自杀的经历,一直到结婚前她都不穿内衣裤。1990年,她被判谋杀罪名成立。法官对桑顿说,当面对暴力的时候,她可以“跑出去或者是躲到楼上去”。1991年,桑顿在上诉书中写到:“我不是疯子,我不是疯子,我承受着难耐的压力,这压力一天比一天更令人难以忍受,却没有人愿意关注。当我丈夫威胁说要杀了我的时候,我爆发了……我是一个现代女性,我请求得到现代的审判。”1996年在服刑5年半之后,她经过了复审获得了自由。 《卫报》(The Guardian)在提到桑顿的时候,说她是“被殴打妻子的偶像”。这个时候,她也成了一个小产业的主题。她在监狱里的时候和一个记者的通信被出版了,书名是《插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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