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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0月29日,刘某资金周转不开,未能如期还款。他找到林福久商议延期。林福久金口一张,提出再加60万元利息,可以再延期一年到2003年8月29日。这样,刘某最终还款360万元。
“他高息借给你钱,你不借肯定不行。”
“谁敢和他说个不字?他的权力大得很!他高息借给你钱,是看得起你,你不借?不给面子,肯定不行!”一位曾在鞍山市干得红红火火的某个体公司老板,就是因为得罪了林福久,最后不得不到外地另谋出路。
再把时间往前推,当年林福久在税检室当主任时,就曾经靠放高利贷发家。那时,他曾经办了一个鞍山市利达实业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则为“挂羊头卖狗肉”的陈某,他才是躲在幕后摇羽毛扇的老板。
1994年5月31日,利达公司作为甲方,某个体A公司作为乙方双方签订了一份“不平等”的借款协议书——乙方向甲方借人民币100万元,借款时间为10个月(1994年6月起至1995年4月止),每月付息5万元,每月1日至5日付息,超期一天罚款1万元;乙方用自己的宾馆、酒店、桑拿浴池作为抵押。到期不还款,甲方有权接管。当时乙方作为个体企业想发展,苦于银行歧视个体企业,到处借不到钱。于是,不得不低下头,承受高利贷的剥削。
1994年8月11日,A公司资金周转不开,不得不与利达公司又签订了同样的一份合同,利达公司再借给A公司100万元,也是每月付息5万元。
在这两份借款协议书上,林福久是作为中介人身份签字的。按照协议规定,A公司每月必须付清5万元的高额利息。当利息付到还差最后25万元时,因为A公司业务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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