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部分(第3/4 页)
怀里搂着她我的疾病就无影无踪——
哦,她离开我已有七天了!转引自M�S�博格曼:《爱情行为的解析》,第4页,纽约,1987。
尽管“激情”一词的世俗用法是相对现代的,十分不同于意指宗教激情的古老用法,但把激情之爱这个术语是司汤达的,但我不沿用他赋予这个术语的意义,也不沿用他提出的划分爱情的分类标准。人们还可以顺带了解,在社会学发展的早期阶段,它就同对爱的本质的沉思以及对两性分工的思考难以分割地纠结着。司汤达深受D�de�特雷西的影响,并称特雷西关于爱的论著是“关于意识形态的著作”。他用这个术语是指称“关于观念的话语”,但这种话语又采取了社会调查的形式。孔德对于爱的关注也在其晚期著作中有明文记载,他同克洛斯尔德·德瓦克斯的关系又确证了这种关注。可是到现代社会学形成的“古典”时代,这种影响已经消失了。比如迪尔凯姆尽管在其他方面广泛地参考了孔德,但对孔德晚期著作用力甚微,而且以蔑视的口气提到他。作为爱和性依恋的类属联系的表达行为却是有道理的。显示着激情之爱的是一种急切的渴望,极力要求从那种容易与激情之爱产生冲突的日常生活俗务中分离出来。同他人的情感纠缠是普遍带有渗透性的——它如此强劲以至于使个体或两个以上的个体漠视正常的义务。激情之爱具有一种只能存在于宗教迷狂中的魔性,世间万物突然无比新颖;然而,与此同时,它又不可能让单个人为之着迷,个人旨趣是同爱恋对象紧紧地维系着的。在个人关系层面上,激情之爱又类似于奇理斯玛魅力,尤其具有破坏性;它将个体从生活世界连根拔起,让个体时刻准备考虑极端的抉择和激进的牺牲。弗兰西斯科·奥尔伯罗尼:《陷入情网》,兰登书屋,纽约,1983。从社会秩序和社会义务的角度看,有理由说激情之爱是充满风险的。几乎毫不奇怪,无论是什么地方,激情之爱都不曾被视为婚姻的充分必要基础;相反,在大多数文化中,它都被视为对婚姻的难以救药的损害。
激情之爱是一种多少带有普遍性的现象。我下文要立论,这种现象应该同更为特殊的文化现象即浪漫之爱区别开来。下面我要尝试辨识浪漫之爱的几个显著特征,追寻其中的意蕴。我的意图是进行最为朴素的分析,并不想写一部哪怕是微型的浪漫爱情史。不过为了展开分析,一种非常简要的历史解释又是必要的
婚姻、性和浪漫之爱
在前现代的欧洲,大部分婚姻都是契约式的,是以经济条件而不是以彼此间的性魅力为基础的。在贫困者的婚姻中,有一种组织农业劳动力的手段。那种以永不停息的艰苦劳动为特征的生活不可能激起性激情。据说,17世纪德国、法国的农民中间,已婚夫妇之间几乎不存在?吻、?昵爱抚以及其他与性相联系的肉体爱恋形式。但是,男人们涉入婚外关系的机会常常是很多的。米歇尔·米特卢埃尔和莱恩哈特·西尔德:《欧洲家庭》,第129页,牛津,1982。但这些观点在史学家中间引起了争论。
只有在贵族群体之间才存在性放纵,这种性放纵在“体面的”妇女中间被公开地认可。性自由与权力互为因果,而且性自由就是权力的一种表达;在特定的时间地点,贵族阶层的淑女们充分地从生殖要求和恒定的日常俗务中解放出来,能够去追逐她们独立的性快感,当然,这实际上与婚姻毫不相干。大多数文明似乎都创造了这么一些故事和神话,它们明白无误地传递着这样的信息:那些通过激情之爱来创造永久依恋的人命中注定有灾难。
在婚姻的“贞洁”性关系与婚外关系的放纵激情之间作出的清楚区分,在欧洲之外的其他贵族之间亦是共同的;欧洲的特异之处在于,与基督教道德价值紧密相关的爱情理想的出现。尼可拉斯·卢曼:《作为激情的爱》一书中以非常灵活的方式讨论了这一点。第五章,政体出版社,剑桥,1986。有一种戒律规定:人应该为了认识上帝而献身于上帝,且经过这个过程而获得自我—知识,这条戒律成为男女神秘整体的构成部分。暂时理想化的其他类型的激情之爱在这里同一种更持久的对爱的客体的依恋联系起来;一种确定的反射性甚至已经在很早的时代就显现出来了。比特丽斯·戈特利布,“神秘婚姻的意义”,见罗伯特·怀顿和塔玛拉·卡·哈瑞汶:《法国历史上的家庭与性关系》,宾西法尼亚大学出版社,费城,1980。
浪漫之爱在18世纪以后开始成形,它利用了这些理想,又吸收了激情之爱的某些要素,不过又渐渐同二者区别开来。浪漫之爱把一种叙事
本章未完,点击下一页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