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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行法:北京有它的“京师警察厅取缔医生章程规定”;江苏有它的“检定中医暂行条例”;山西也有它的“不得妄称神方及用其他俗传方药”的明文。一般说来,这些单行法订得并不算太坏,至少就那些地方上的狗头师爷来说,已经勉为其难了。例如在广东省的“警察厅取缔医生章程”里,就有未立案医生“不得擅挂西医生招牌行医”、“不得开设西医院”、“不得开设西医药房自行配制药剂”等规定。其开明进步的程度,即在今天也无与伦比。在这些地方单行法里,发扬皇汉医术的一群“汉医”显然并未得到什么优待。到了民国二十三年六月,江西省政府独得天下风气之先,设立了专管卫生的机关——卫生处,使中国地方政制在医药卫生方面迈向了现代化,中医的声势自然更受打击。中央政府方面,只见卫生衙门由“司”变“部”、由“部”变“署”,也未看到在实际的立法上对中医有任何帮助。由中央卫生机构颁布的法令,以国民十一年三月九号内务部公布的最具体。内务部公布的法令有两种:
一、“管理医师暂行规则”二十八条。
二、“管理医士暂行规则”二十七条。
前者施用于西医,后者专行于中医。虽然是两全的法令,但对中医的。“藐视”却是显而易见的。例如中国“医士”的合格条件之一,是要“曾经各该地方警察厅考试及格”,这是多么值得玩味的事!而当时的西医并不需要考试,更不要说是由“警察厅”来考了!
到了民国十八年一月十五号,卫生部对十一年的双轨立法还不满意,所以颁布了“医师暂行条例”。这个条例开宗明义就说:“在医师法未颁布以前,关于医师之认许、依本条例之规定行之。”这是很明白的说出它是来代替“医师法”的。在这二十五条的条例里,根本就没有中医的字样,无怪乎惹得中医和中医卫道者们吹了胡子。九个月后,所谓“全国医师联合会”出来,以现行“医师暂行条例”不合国情窒碍难行,呈由行政院令交卫生部核办。
这下子政府失败了,在立法院法制委员会的“审查”之下,确认该“医师暂行条例”为专为西医而设,当将条例标题改为“西医条例草案”,改过后,还要“修正”才成,最后三读之下,就出现了“西医条例”,在十九年五月二十七日正式公布。事实上,这个条例和前面的“医师暂行条例”并没多大出入,只不过是一种改装,特别局限在“西医”而已。
三年以后,中医和中医卫道者们又来了。他们觉得“西医条例”也不是好东西,为了给它点颜色看,非再来个“中医条例”不可。于是在二十二年五月中,中央政治会议第三百六十次会议里,石瑛等二十九个委员首揭义旗,提出了所谓“国医条例原则”九项,草案二十六条。这些原则与草案转到了立法院法制委员会里,就一变而成“中医条例草案”,前后争了三年,终于在二十五年一月二十二号由政府公布,这就是大名鼎鼎的“中医条例”。
“中医条例”出来,老家伙们神气极了,他们得陇望蜀的气概是不可一世的。条例公布后二十四天,他们以“中央国医馆”出面,居然“检举”卫生署“擅改中医条例”,并乘机向国民党三全大会请愿,理由还是中医受虐待了,中西医要平等呀!
这一闹,又是十年!
十年的呶呶不休强聒不舍,西医服了!政府服了!老家伙们终于胜利了!
三十二年的九月二十二号,政府公布了“医师法”。这个“医师法”成立的近因,是国民参政会上参议员孔庚促成的。修订的方法是将“西医条例”和“中医条例”来了次中西合璧的大“凑”合。从任何角度看,这次“凑”合都为中国立法史留下了可耻的纪录。它告诉了我们,政府和立法机构为了“俯顺”所谓“舆情”,居然牺牲了现代化的原则,牺牲了科学医学,牺牲了不能折扣的医疗行政!
这次牺牲的代价是无法估计的,恶果是难以结算的。将近二十年后的今天,我们已经尝尽了它带给我们的恐怖报酬,满城的密医伪药、满街的命酒仙丹、满纸的呜谢广告,使我们置身其中,仿佛进了玄之又玄的鬼域,混淆了现代医学的星光。至于现代医学的工作者们,他们早已心灰意憎,气得说不出话来。在台大医院“钴六十”设备问世之日,就正是当代华佗“肾科讲座”早泄之时,这是多么强烈的对比!这种对比的产生,穷本溯源,我不知道不怪“医师法”还该怪什么?这个“医师法”若不大修大改,我们受罪的日子还在后头。三十六年年底的修改——不负责任的修改,已经使我们轻易失掉了一次好机会,如今又要修改了,看不过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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