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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之解答,除理念以外,实无处可以求之。吾人并非质询对象自身之性质为何,亦非关于可能的经验,研究“在任何经验中所能具体的授与者为何”。吾人之唯一问题乃在其存在理念中者为何之一点(经验的综合对于此种理念竭其所能亦仅接近之而已);故此问题必完全能自理念解决之者。盖因理念纯为理性之产物,故理性不能谢绝其责任而委之于不可知之对象也。
谓一种学问应能要求——及期待——其领域中一切问题(quaestiones domesticae)之确实解答云云(其解答或至今尚未能发见),其意义实不如吾人初闻时之极端。先验哲学以外,尚有两种纯粹理性之学问,其一为纯粹思辨的,其一则具有实践的内容者,即纯粹数学及纯粹道德学是也。曾闻有人提及,因必然不知其条件,故直径之于圆周在有理数中或无理数中所有之正确关系,必永为不定者乎?盖因在有理数之款项内无适当之解决,本为可能,而在无理数之款项中之不能解决,亦已发见,故其结论至少谓此种解决之不可能性,吾人能正确知之,且此种不可能性,郎巴脱(Lambert)已与以所需之证明矣。至在道德之普遍原理中,则无一能以之为不确定者,盖因此种原理非全然空虚无意义,即必自吾人理性概念而来者。反之,在自然科学中,则有无穷之臆测,不能以之为有正确性者。盖自然现象乃与吾人之概念无关所授与之对象,解决此等现象之关键,不在吾人内部及吾人之纯粹思维中,乃在吾人之外者;故在许多事例中,以不能发见其关键,因而不能期待其有确实之解答。此处我当然非指先验分析论所有之种种问题(先验分析论乃从事于吾人纯粹知识之演绎者);今所论者仅为关于对象之判断所有之确实性,非就吾人所有概念之自身论其根源也。
理性对于自身所提呈之问题,至少应有一批判的解决之责任,故吾人不能由悲叹理性之狭隘限界,及依据自知之明,谦卑自承非吾人理性能力所能解决云云,以规避此种责任,至所谓理性对于自身提呈之问题,即世界是否自无始存在,抑有一起始;宇宙的空间是否以无限之存在事物充实之,抑包围于一定之限界中;世界中是否有任何事物为单纯的,抑一切事物皆为无限可分割者;是否有自由所产生及创造之事物,抑一切事物皆依存于“自然秩序中所有之事件连锁”;最后是否有完全不受条件制限及其自身为必然者之任何存在者,抑或一切事物在其存在中皆为受条件制限者,因而依存于外部的事物而其自身为偶然的。凡此等等问题皆与“除吾人之思维以外无处能见及之对象”相关,即与现象综合之绝对不受条件制限之总体相关。设自吾人自身所有之概念不能确实有所主张及决定,则吾人必不能转责对象谓其隐蔽自身不令吾人有所知。诚以此种对象除吾人理念以外,无处能遇及之,故此非能授与吾人者。其不能主张及决定之原因,吾人当求之于吾人之理念自身。盖在吾人固执以为有一“与理念相应之现实对象”时,此问题因其见解如是,固不容有解决者也。明晰阐明吾人概念自身中所有之辩证性质,立即使吾人对于此种问题应如何判断,有十分确定之态度。
吾人关于此等问题不能获得确实知识云云之借口,立即遇及确须明晰答复之以下问题,即:使吾人陷于难解决之理念,果自何而来?所要求说明者是否为现象,吾人是否依据此等理念仅须探求说明此等现象之原理或规律?即令吾人假定自然全体展开于吾人
之前,以及凡呈显于吾人之直观者皆为吾人之感官及意识所及,无隐遁遗漏,但仍无任何经验能使吾人理念之对象,具体为吾人所知。为达此目的计,在此尽量竭知之直观以外,吾人尚须有“由任何经验的知识所不能获得”之事物,即一种完全之综合及其绝对的总体之意识是也。因之,吾人之问题,并非在说明任何所与现象时所须有者,故不能视为由对象自身所加于吾人之问题。此种对象绝不能呈显于吾人之前,盖因其由任何可能的经验亦不能授与吾人。在一切可能的知觉中,吾人永为条件所围绕(不问其在空间或时间),绝不能到达不受条件者,故无须吾人决定此不受条件者是否位置在综合之绝对的起始中,抑在无始系列之绝对的总体中。“全体”之名词在其经验的意义中,常为比较的。量之绝对的全体(宇宙),分割、由来、及普泛所谓存在条件等之全体,以及关于其是否由有限的综合所成,抑由“需要无限扩大”之综合所成等等问题,皆与任何可能的经验绝无关系。例如吾人即假定物体由单纯的部分或由无尽之复合的部分所成,其所说明物体之现象,亦绝不能较善于未假定之时,乃至别有不同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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