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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案是否有同案犯产生了怀疑。倒不是因为龙犯在供词里未涉及他人,一直咬定此案是他一人所为。
假设存在一个杀人团伙,龙治民在其中是什么角色呢?窝主?窝赃的窝主?从龙家并未搜出多少赃物,也许把赃物分了。龙分得赃款不过才500多元,却把40余具尸体留给了他!他倒是窝藏尸体的窝主了。龙并不痴笨,怎么会为得几百元而担当窝藏40余具尸体的风险呢?
从目前搜查的情况看,并未在其他地方发现尸体,那么作案现场主要在龙家。这个“杀人团伙”为什么把杀人现场安排在龙家呢?那并不是一个隐秘所在(不能设想他们在别处杀了人,还要把尸体转移到王墹的龙家)。据王墹群众反映,龙家常有闲杂人出没,可以把这些视为龙的同案,但也可视为龙的猎物。更主要的一点是三具尸体没有掩埋。如果作案的是一个团伙,是不会让这样的事存在的,只有具有变态心理的杀人者才会这样做,而心理变态只会是单个人,一个杀人团伙不会集体变态。
但是没有人把上述想法摆到桌面上。因为追查同案犯是自上而下一个总的心理趋势,所谓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在当时严峻的情势下,出现这种心理趋势乃是必然。追查结果,没有同案犯便罢,如果有而没有追查,就是对人民的犯罪了。一个瘦小如侏儒一样的人和40余具尸体,你无法把二者联系成一体,无法不在二者之间立起一个有犯罪团伙存在的假设。况且有公安部、省公安厅及从中央到地方各级领导亲自坐镇,谁也不敢怠慢,掉以轻心。在每日一次在地区公安处会议室召开的例会上,一位高层领导人就要求办案人员“首先,把凶犯不是一个人的观念树立起来。”许多领导人在不同场合都表示了同样的看法:
“挖知情的,同案的,查社会上有无逃跑的、自杀的”
“是一个人,还是团伙?不然他(龙治民)怎么会没有一点伤”
“把调查范围放宽一些,有一点可疑的都划上。亲属、朋友、来往过的人,关系密切的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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