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部分(第3/4 页)
洲安全与合作组织(负责*化和制度建设)和欧盟(负责经济重建和发展)等。
1999年底,驻科索沃的临时联合行政机构建立。2000年10月,在科索沃自治省的30个市区举行了地方选举。2001年5月通过了《科索沃临时自治的宪法框架》。2001年11月科索沃自治省依照临时自治的宪法框架举行了大选,随后成立了科索沃自治省的临时自治政权机构。
2002年,美国、欧盟、俄罗斯以及塞尔维亚和科索沃的代表成立了科索沃地位问题委员会。2003年12月,联合国驻科索沃临时行政使团团长霍尔克里提出科索沃*进程的“八项标准”计划或称“地位前标准”,即在下列8个方面规定了*化标准:建立能发挥职能的*制度;实行法治;人员自由流动;难民返回家园;建立市场经济;解决产权问题;与贝尔格莱德谈判对话;少数民族参加科索沃保护部队(又称“保安团”)。同时,联合国安理会还决定建立评估机制,将在2005年首次对科索沃实行“地位前标准”的情况进行全面评估。拉多斯拉夫?加契诺维奇:《争夺科索沃和梅托希亚》附录三“关于科索沃的标准”,第207~220页。
2005年年中,国际社会将讨论科索沃的最后地位问题。于是,西方大国和科索沃问题当事国都在2004年提出了各自解决科索沃最终地位问题的方案。
美国抢先抛出了解决科索沃地位的八种选择方案。美国政府认为,它比欧洲国家更倾向于科索沃独立,科索沃的最终地位问题宜在3~5年内解决,它可有如下的八种选择。
(1)不定期实行国际监管(即维持现状)。联合国临时行政使团继续监管科索沃(或今后由欧盟监管),使科索沃提高自治能力,而不对它的主权、独立和加入联合国等问题做出任何决定。
(2)“软分割”。由塞尔维亚事实上(不一定是法律上)对科索沃行使主权,并自行进行管理,而不明确科索沃的地位。如果要保持这种状态,对于国际社会来说,这可能是一种能够接受的妥协方案。科索沃的塞族人和塞尔维亚愿意接受,而阿族则会持反对态度。
(3)松散联邦。塞尔维亚对科索沃保持名义上的主权,科索沃在现存边界内作为独立国家运作,但不能作为独立成员加入联合国。如果保持这种状态,可避免正式改变主权和边界,国际社会可能接受,塞尔维亚方面也可以接受,但阿族方面则希望作为独立成员加入联合国,否则会进行暴力抵抗。
(4)英联邦模式。塞尔维亚对科索沃保持名义上的主权,科索沃在现存边界内作为独立国家运作,同时可以作为独立成员加入联合国(如澳大利亚或加拿大)。如果保持这种状态,可使塞、阿双方保持某种联系,从而减少地区麻烦。国际社会希望塞、阿双方保持某种联系,但塞方将反对科索沃以平等地位加入联合国,而阿方则反对塞尔维亚对科索沃保持名义上的主权。 。 想看书来
塞尔维亚共和国(9)
(5)由国际专门小组决定最终地位的日期。国际专门小组在确定的期限内(比如3年)决定科索沃最终地位,但不保证独立,其最终地位要取决于塞、阿双方如何对待具体标准的态度,如科索沃的*自管、参政、尊重*、难民回归和地区稳定等。
(6)“有条件的独立”。科索沃在不改变边界的情况下朝着独立的最终目标前进,也就是“渐进式独立”,但条件是实行*自管、尊重少数民族权利,负起地区责任。科索沃将不再回到塞尔维亚的管辖之下,但要保证不寻求扩大边界及不制造邻国的不稳定。科索沃独立后拥有外交、安全、财政和司法权。美国和欧盟认为“有条件的独立”是一种理想的选择,并力促科索沃和塞尔维亚接受。
(7)在现存边界内“定期内独立”。科索沃在国际监控下实行扩大的自管,但经过一个协议期(比如3年)后即在现有边界内成立独立国家。科索沃的塞族人将获得国际保证的权利并享有广泛的地方自治。国际社会中大部分人可能反对这种“不体面的独立”。
(8)“先分割、后独立”。科索沃北部的3个乡镇以及米特罗维察市北半部分(伊波里河以北部分)划归塞尔维亚,科索沃其他26个乡镇和米特罗维察市南半部分(伊波里河以南部分)建立独立的科索沃国;而塞尔维亚南部三个阿族聚居区也划归科索沃,那里的塞尔维亚人可以迁移,如愿意留下,可持“双重国籍”。这一方案可能导致波黑、塞尔维亚和马其顿的不稳定,阿、塞双方均会对划分不满意。
本章未完,点击下一页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