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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律的内容,尽量缩小认为因素判案的空间。如今的幽州,以“法令”、“条令”、“准则”为后缀的法律已经多达数十部,只要将这些东西搬到洛阳来,修改一下名称,大唐的法律体系就算基本上搭建起了框架——除了缺少宪法,这一点,李诚中已经让吴中佐自幽州起身赶赴洛阳。
除了重塑御史台外,李诚中加在李茂贞肩上的担子不小,另一个重要任务就是改制御史台。御史台分台院、殿院和察院,台院掌纠察中央百官,殿院掌纠察官员礼仪,察院则负责巡察地方官员。这样的机构划分其实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分权,防止御史台形成一言堂。但李诚中觉得,有了各个御史并立查案的“委员会”制度,再这么分权就很没有必要了。所以他打算三院合一,令御史台以一个完整而统一的面貌出现。
在御史台下,按照各道分别划分有司,另外追设一个中枢司,专门负责监察中央官员的任务。各司向所负责的片区派出御史,将职权和范围相对明确下来。
过去的御史台,也向地方派驻御史,一道设一观察,数州设一巡察。但这种方法有几分高高在上的意味,不是很接地气。巡察御史在某一州县待个半年,然后就立刻换地方,到下一个州县再待半年,对于地方官员的威慑效果确实有,但实际纠察力度却不大。另一方面,高高在上的观察使又权力过大,很容易造成干扰地方政务的现象,天宝以后,很多观察使实际上成为了一道的最高政务长官,甚至演化成为节度使,反而将自己的本职给丢掉了。
李诚中的改制主要就是针对这一点而来的,总体而言,就是六个字:常驻、轮换、专一。比如河北道,专设河北观察使衙门,道以下,各州再设监察使衙门,乃至各县均设巡察使衙门。这就是常驻的意思,也就是让御史台从中央和道一级,直接常设到县,这样的举措,与李诚中在河北的官制是一脉相承的,核心思想就是处置权下移。
为了防止御史台衙门在一地时间太久而与地方官员勾结,每三年一轮换就成为了必然,从一道观察使开始,直到县里的巡察使,无论品级大小,三年必然调换一个地方,这就是轮换制度。
至于专一,言简意赅,就是专一于监察事务,而不可参与地方政务,说白了,御史就要专心干御史的工作,别想着对地方事务指手画脚,否则监守自盗起来,监察事务就成了摆设。
在常设御史衙门内,同样施行独立办案的制度。比如河北道观察使,下设多名“同观察”,少则三人,多则五人,均可独立接手案件而不受衙门长官挟制,保证了监察机构不会成为一言堂。
李茂贞最后问了一个问题,为什么如此紧要的部门,会放心交给自己这么个行伍出身的大老粗?对此,李诚中笑着做了解释,无非三条而已:其一,李茂贞为岐王年久,家财巨富,相较而言,不太容易为了财帛而耽误职责;其二,李茂贞是大老粗,反而不容易被文官系统这个大染缸所侵蚀;最后,国家制度只要完善,其实谁当御史大夫都一样。
这样的回答很直白,让李茂贞面皮稍红,不过却也就此安下心来。李诚中又告诉李茂贞两条原则:不可以公器而结私利——这是御史台查案的最主要标准、只可查劾而不可判决——判定案子必须由大理寺来完成。
李茂贞心满意足的离去后,吴中佐也抵达了洛阳。召吴中佐来洛阳的原因只有一个,建立如幽州一样的法院体系,当然,李诚中沿用了本朝的制度,就是恢复大理寺。
大理寺的前身是汉时的廷尉,至北齐时始为专署。本朝年间,大理寺专司重大案件的判罪,所谓重大案件,皆有官员参与其中,故此,大理寺又成了专司官员案件判决的机构。但大理寺职权不高,断案需刑部审核,很多时候还要引入御史台同断,即所谓的“三司会审”。
由国家行政部门来断案,是中国历史绵延数千年的制度,判决权在于刑部,对于司法独立来说是一个绝对的桎梏。李诚中所要改革的,也就是扩张大理寺的职权。
九月十五,李诚中以监国名义下诏,升大理寺正卿为正三品官衔,位比御史大夫,与御史台一样,不受政事堂节制。同日,诏命吴中佐为大理寺正卿,重组大理寺。
新的大理寺扩充为一个从中央直到地方州县的系统性衙门,下设各职能司,同时加设巡回司。地方上,设都院、总院、分院三级法院体系,分别审理道、州、县三级地方的案件判决。大理寺内设的巡回司负责派出巡回法院,在各县之间巡回,以待不服判决的申诉。
法院体系的建设,李诚中给出了一个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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