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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北京返琼,韩少功家里的电话也几乎被打爆了。从妻子工作的单位到小孩就读的学校,不明真相的人们也在议论纷纷,一些熟人见面时眼神中也闪烁着说不出的意思。这时候他才意识到,原先回答《文汇报》记者的“置之不理”的那番话是做不到的。这不是他的作品写得好不好的问题,而是他是否有做人的人格问题,因为按照张颐武“全盘照搬”的说法,《马桥词典》就不是他写的,而是抄袭来的。在媒体排山倒海的起哄之下,他已经被人们当成无耻的窃贼。人们对抓贼有一种快感。如果他不发出声音,那就意味着默认。如果抄袭、照搬和剽窃的罪名成立,意味着他侵犯了帕维奇的著作权,必须向这位外国作家请罪并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他作为一个作家的尊严也就荡然无存了。于是,他转变态度,陆续接受了一些记者的采访。
正在这时发生的另外一件事情,最终促使韩少功下定决心向法院递交诉状。3月20日《作家报》刊登了署名华锋、解永敏题为《〈秋夜难忘〉模仿乎?抄袭乎?》的来信,检举叶蔚林的小说《秋夜难忘》从背景、构思、视角、故事到人物设置乃至主要情节,甚至语言环境、营造氛围等,与山东作家尹世林七年前发表的《遍地萤火——我在一个秋夜的经历》同出一辙。第二天的《羊城晚报》又刊登了两篇小说的详细比对。叶蔚林很快就承认自己套用、抄袭的错误,并向尹世林表示道歉。叶和韩均出道湖南,并于1988年一同移居海南,他们身上相继发生的事情引发的暧昧联想,对韩少功也构成了某种说不清的压力。有了相当丰富的人生阅历的他,对许许多多的事物都看淡了,但对于自己的清名,他还有几分珍惜。他说他可以容忍他人在自己身上泼冷水,却不能容忍他人在自己身上泼脏水。
3月28日,在事情发生三个多月之后,韩少功委托律师李玦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诉状,将张颐武、王干、为您服务报社、曹鹏(经济日报社记者文敬志)、劳动报社、《书刊文摘导报》等告上法庭,要求依法确认上述被告严重侵害原告的名誉权,并责令他们停止侵害行为,以适当方式消除因其侵害行为给原告名誉造成的恶劣影响,为原告恢复名誉并向原告赔礼道歉,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日后回答《文艺报》的提问时,他表达了提起诉讼的动机:“对不大习惯讲道理的人,除了用法律迫使他们来讲道理以外,我想不出还有什么更好的办法。对分不清正常批评和名誉侵权的人,除了用一个案例让他们多一点法律知识之外,我也想不出什么更好的办法。”(《让我们节省一点时间和精力》,《文艺报》1997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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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这样,一场“笔墨官司”最终上升为一起诉讼。面对来自不同渠道的调解,特别是陆文夫先生的出面,韩少功表示感激。然而来自权威媒体的压力,只能强化他讨回公道的决心。把事情提交司法程序对他而言实在是不得已的事情,他要洗清自己的莫须有的窃贼罪名已经找不到其他有效的办法。在回答记者的采访时他表示:我随时愿意撤诉,但撤诉的条件是道歉。在见诸6月7日的《文艺报》和一周之后的《羊城晚报》的采访中写道:
韩少功不排除调解的可能性,他说民事诉讼可以庭外和解和调解,在法院受理之后也还有由庭内调解的机会。但他认为接受调解要有先决条件:“指责一部作品‘剽窃’、‘抄袭’、‘无论形式或内容完全照搬’他人作品,这不是判断作品好或者坏的问题,是事关该作品著作权属于甲还是乙的问题。指责关于《马桥词典》的评论是‘广告满天飞’,是作者本人‘广告套路’‘熟能生巧’的运用,这不是判断有关评论优或者劣的问题,是涉及众多评论者和作者本人道德品质是否败坏的问题。如果这些指责纯属虚构,纯属舆论发端者对文化论争对手轻率的攻击,当然不是正当的文学批评,是我不能接受的,也是我不应该接受的。有关当事人只要对上述说辞给予公开更正或收回并致适度的歉意,我愿意随时撤诉。”书包 网 87book。com 想看书来
马桥事件(7)
韩少功提出收回说辞并致适度的歉意的条件并不苛刻,但仍然没有得到对方当事人的接受。最先挑起事端的张颐武等,一直保持一种理直气壮、咄咄逼人的姿态,并且得到某些权威力量的支持。张颐武、王干他们甚至声称应该是别人向他们道歉,而不是他们要向别人道歉。在这种情况下,让最早受到伤害的另一方宽容退让、息事宁人,显然是不太可能的,诉讼不可避免。
1997年12月,法院终于就此案公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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