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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的条文居然还被后人一抄再抄三抄,而抄进立法院三读通过的“医师法”,我们怎么能不埋怨,埋怨那些既不用脑筋又不负责任的立法大老爷!
这个例子充分说明了我前面所说的:“不伦不类的现状究其祸首,皆导源于中医或从中医蜕变而出。”“医师法”的症结所在是中医;修改“医师法”的关键也都环绕在中医问题上,这个毒瘤不把它割去,因它而起的溃烂还会继续扩大、继续蔓延!
吴基福先生到底是长者,他像每一个深受科学医学训练的医生一样,对所谓“中医”、“国医”、“汉医”、“儒医”、“江南世代儒医”,采取一种缄默的抗议。我个人所接触到的西医们,台大医学院的学生们,他们也同样具有着吴基福先生的风度——一种在我看来微嫌消极的风度。吴基福先生在五十九号文星《从霍乱谈到“变法”》里,曾要求:〔修正之〕“医师法”严格规定医师不能刊登夸张之广告宣传,同时对中西医分别颁订“医师法”,各行其道,中医不得使用西药及注射器。
对这段话我有两点意见:第一、按现行“医师法”第十六条,已经有了“医师关于其业务不得登载或散布虚伪夸张之广告”的规定,这问题的重点已不在吴基福先生所说的“严格规定”,而在如何使医师履行此“义务”。关于这点,我的看法很乐观,我相信真正洁身自爱的有医德医品的医师,绝不肯做“虚伪夸张之广告”,而整天在报上被鸣谢的圣手们,我们根本可以怀疑他们到底是不是医生。
第二、“对中西医分别颁订‘医师法’,各行其道”的意见,我绝难同意。因为这种二分法的措施,无异又走回三十二年“医师法”颁行前的老路,无异又在法律上承认了中医的价值。无异又把科学的现代医学跟神学玄学的古代中古医术相提并论,而使一般民众仍在中西间做钟摆,这是说不过去的。今天我们的责任,要对中医中药严格推行史汀生式的“不承认主义”,先在法律上不承认它,再在教育上把它赶走。每一个现代化的医生(西医),都应该以在医界中有个附骥尾的“中医”而感到可耻。医学就是医学,为什么要有中西之分?
西医就是医生,为什么要有些不挂听筒的家伙来充数?
总之,“医师法”的修改必须从根本上动手术,不能妄想妥协或苟安,更不可有一般所谓“先做重点修改,余者回大陆后再行之”的官样文章。
如果在根本上我们决心动手术,我们才可进一步的商讨细节,如明定出医师法的“除名”部分(第四条第二款)、补足“医籍”的缺陷(第七条)、用强有力的“医疗法”来代替“违警罚法”制裁密医与夸大广告、剔除“医师法施行细则”里中医部分并将“医师法”
第八条移入、完全废除“中医师检核办法”,以及增添我们所缺少的现代文明国家的医药卫生法规(如“卫生所法”、“精神卫生法”、“性病预防法”、“旅馆业法”、“公园法”、“输血法”等等)。除了这些法律条文以外,我们要严格要求下列七个机关的权限和它们对医生药品、密医伪药、广告宣传的责任:
一、考试院考选部。
二、内政部卫生司。
三、省政府卫生处。
四、内政部警政司。
五、省政府警务处。
六、各县市警察局。
七、省政府新闻处。
除了这些治标的机关,我们要正式建议教育部长,从速解决“中医学院”这个Gordian Knot,别再做连半世纪前的教育总长都不肯做的蠢事!虽然这个铃不是你系的,可是它非得由你来解不可。
立委与舆论界应该反省
“医师法”是关系人民健康的重要母法,立法委员对“医师法”的订立与修改要负绝大的责任。从几十年来的历史来看,我们的立法委员们至少在“医师法”上,实在对小百姓“没有起”,他们做了很大的孽。他们不但在民国三十六年坐失一次修改的机会,并且还在一九五六年开了一次大倒车——“筹设中医学校”和“中国医药研究机构”。这个议案的通过和当年“中医条例草案”一样,也经过三年之久。可是三年后,胜利终于归于中医和中医的卫道者们。当这群封建的泡沫得势以后,他们得意洋洋的印了一部什么《中国医药复兴实录》,在“前言”里大言不惭地写着:
我国医药事业,亟需设立学校,以谋改进而图发扬,自民国十八年起,即由医界明达陈述利弊,奔走呼吁,所有党国先进、海内外名流,均竭力支援,二十余年来,先后请愿建议,以至罢市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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