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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0章 闯王李自成出世,浅谈刺史与中郎(第2/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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傍晚时分,前去洛阳的吴麟回来了。

不仅带来了皇帝刘宏对云州军上下的奖赏旨意,还有催促南下剿灭黄巾的圣旨。

当听到刘宏让他兼任东中郎将时,吴狄不由一愣。

在记忆中,这东中郎将好像是董卓的。如今刘宏让自己兼任了,也不知还会不会发生卢植因剿贼不利,被下狱的事情,那董卓会不会以别的官职出现在剿灭黄巾的战场上。

话说,这董卓也够倒霉的。若是没有自己的出现,他现在应该是并州刺史、河东郡太守。根据锦衣卫的消息,现在的董卓乃是安定郡太守,防备羌人。

在锦衣卫探查到的消息中,董卓与袁家十分亲近。张角起义前夕,董卓正在通过袁家,想要获取凉州刺史一职。

现经黄巾这一闹腾,不知道其能否如愿,获得凉州刺史一职。吴狄估计,依照皇帝刘宏的脾性,若是董卓不是凉州本地人,成功的概率还较大。只是董卓乃是凉州陇西郡临洮人,其成功的概率就微乎其微了。

话说这汉代刺史制度,其雏形可追溯到秦代。《史记·秦始皇本纪》:“分天下以为三十六郡, 郡置守尉监。”其中的守,尉,监分别就是郡守,太尉和郡监。

秦代郡监权力很大,也是因为郡监的擅权,使得郡守权力分散。在很多方面政令无法有效通畅地运行,因而在陈胜吴广起义时,很多地方响应。

西汉初期,汉朝对内需要解决异姓诸侯王的威胁,对外则需要应对匈奴的骚扰。

对于地方的发展和同姓诸侯王国的发展,朝廷决定实行休养生息政策,减少地方政府对于民众百姓的生活干预。因而,在整体上仍旧遵循秦制的汉初,并未设立郡监。

《汉旧仪·补遗卷上》记载:“惠帝三年 ,相国奏遣御史监三辅郡, 察辞诏讼,凡九条。监者两岁左右,常以中月奏事也。”

同样的在《通典·三十二》中也记载:“文帝十三年,以御史不奉法,下失其职,乃遣丞相史出刺,并督监察御史。”

由于文景之际,御史,郡监,丞相之间的职能重叠,造成很多不必要的麻烦,等到汉武帝时期,地方监察制度的改革便提上了日程。

《史记·平准书》记载武帝时期:“民则人给家足,都鄙廪庾皆满,而府库余货财。京师之钱累巨万,贯朽而不能校。太仓之粟陈陈相因,充溢露积于外,至腐败不可食。”

武帝时期,经济政治文化都达到了西汉时期的巅峰。为了保障对外匈奴战争能够有效地进行,汉武帝便开始在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多方面进行改革。

元封元年,武帝废除了御史监察地方的职能。《汉书·百官公卿表》记载:“武帝元封五年,初置部刺史,掌奏诏条察州。”

武帝设立刺史,指定“六条”来作为刺史进行检察职能的标准,在这“六条”以外的一概不理。

在这“六条”中,只有第一条是针对地方豪强的,其余五条都是针对俸禄“两千石”的地方太守官员。

从“六条”的颁布中,可看到刺史最初的职能便是监管地方官员工作。

这样的好处就是防止地方和王国的太守不听从中央号令,也避免了秦朝郡监权力过大而干扰地方。

武帝设立的刺史俸禄“六百石”远低于“两千石”的地方长官,但是刺史位卑权重,直接监管郡国守相。

监察和行政权力的分离,成功地保障了中央和地方实力的稳定,因而也被历代王朝所继承。

《汉书·朱博传》记载:“今部刺史,居牧伯之位,乘一州之统,选第大吏,所荐者高至九卿,所恶立退,任职重大。”

随着权力的扩大,刺史有了自己的固定治所,有了自己的属官,刺史开始与地方长官争夺地方治理的权力。

王莽新政时期,由于王莽篡权及一系列偏向豪强的政策使得大量起义不断爆发。为了维护新政权的稳固,王莽将地方刺史权力扩大。原本的监察职能不在,转而将领兵和行政职能统为一体。

东汉时期,为了加快实现地方剩余势力割据局面的结束。光武帝任命心腹将领担任地方刺史,掌兵与行政权力统一,方便对割据势力进行围剿。或者任命割据势力头目为地方长官,实现和平统一。

这时候的刺史已是实际上的州牧了。

随着东汉国家的统一,国家政权趋于稳定,原本用于割据战争需要的政策开始被逐渐废除。

《后汉书·光武帝纪》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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