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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chtk�nnen),而是法律限制,不得为(Nichtdürfen)参阅G。 Jellinek; System der Subjektiven �ffentlichen Rechts; 2 Aufl。; 1919; S。 46 ff。尤其S。 48。。这样,命令的人本来只有权利,现在便负一种依法行使权利的义务。服从的人本来只负义务,现在也有一种无须服从违法的命令的权利。权力受了法律的限制,变为“权限”,从而个人之服从权力,亦由权力之发动局限于法律所允许,而变成服从法律G。 Jellinek; a。 a。 O。 S。 194 ff。 S。 197。。法律为命令者及服从者共同遵守的规范,因之,“以罪受诛,人不怨上,以功受赏,臣不德君”(《韩非子》第三十三篇《外储说左下》)。此即慎子所谓:“君人者舍法而以身治,则诛赏予夺从君心出矣。然则受赏者虽当,望多无穷;受罚者虽当,望轻无已,君舍法,而以心裁轻重,则同功殊赏,同罪殊罚矣,怨之所由生也。是以分马者之用策,分田者之用钩,非以钩策为过于人智也,所以去私塞怨也。故曰大君任法而弗穷,则事断于法矣。法之所加,各以其分,蒙其赏罚而无怨于君也。是以怨不生而上下和矣。”(《慎子·君人》)
但是紧箍儿不是孙行者自己制造,而是如来制成之后,经过观世音菩萨交给唐僧,而戴在孙行者头上的。韩非慎子固然主张法治,现在试问此种法律由谁制定呢?照韩非说:“人之情性,贤者寡而不肖者多。”(《韩非子》第四十篇《难势》)而人类又有利己之心,“舆人成舆,则欲人之富贵;匠人成棺,则欲人之夭死也。非舆人仁,而匠人贼也。人不贵,则舆不售;人不死,则棺不买。情非憎人也,利在人之死也”(《韩非子》第十七篇《备内》)。人之情性如此,人主自亦不能例外。倘法律是由人主制定,则人主将依自己的利害,随时改变法律。“利在故法前令则道之,利在新法后令则道之”(《韩非子》第四十三篇《定法》)。此乃必然之势,无可避免。商鞅说:“国皆有法,而无使法必行之法。”(《商君书》第十八篇《画策》)但是法之不行,往往是自上犯之,如何防止人主不至犯法,吾国法家对这问题,常避而不说,所以他们虽然主张法治,而他们所谓的法治乃无法使之实现。
欧洲的政治思想对这问题,确比吾国进步。孟德斯鸠说:“依吾人日常经验,凡有权力的人往往滥用其权力。要防止权力的滥用,只有用权力以制止权力。”F。 W。 Coker; Readings in Petitical Philosophy; 1938; p。 618。孟氏对于人性既同吾国法家一样,不予信任,故其结果,亦主张法治而反对人治。美国制定宪法之时,受了孟氏思想的影响,分权主义成为当时政治家的信条。他们也同孟氏一样,对于人性有不信任之心。哲斐孙(T。 Jefferson)说:“信任我们的代表,忘记了我们权利的安全问题,这是危险的事。信任(confidence)是专制之母。自由政府绝不是建设于信任之上,而是建设于猜疑(jealousy)之上。我们用限制政权(Limited constitution)以拘束我们托其行使权力的人,这不是由于信任,而是由于猜疑。我们宪法不过确定我们信任的限界。是故关于权力之行使,我们对人不要表示信任。我们须用宪法之锁,拘束人们,使其不能做违法的事。”引自B。 F。 Wright; A Source Book of American Political Theory; 1929; p。 227。马的逊(J。 Madison)亦说:“人类若是天使,不需要政府。天使若统治人类,没有控制政府的必要。组织政府是令人类统治人类,一方需要政府能够统治人民,他方又要求政府能够控制自己,困难就在这里。政府隶属于国民,这是控制政府的初步方法。但经验告诉吾人,除此之外,尚有再加警戒的必要。吾人分配权力之时,须使各种机关互相牵制。”The Federalist; Modern Library; 1937; No。 51; p。 337。Virginia一七七六年六月十二日的《权利宣言》(Declaration of Rights)第五条说:“三种权力必须分离而分属于三个机关,任何权力均不得行使别个权力的职务,任谁均不得同时行使一个权力以上的权力”,这个规定又成为同年六月二十九日宪法条文的一部引自C。 S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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