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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的观念。然独立时代各邦所发表的《权利宣言》(Declaration of Rights)或《权利典章》(Bill of Rights)无不宣布财产及所有权为神圣的权利,不可侵犯。例如一七七七年Vermont的《权利典章》第二条云:“私有财产唯于必要之时,才得供为公共之用;而供为公共之用之时,对于所有主,必须给予以赔偿金。”a。 a。 O。; S。 29。一七八○年Massachusetts的《权利宣言》第十条亦说:“个人的财产非经本人同意,或经人民代表同意,纵是极小部分,亦不得侵害之,或供为公共之用……若因公共需要而须征收私人财产之时,对是所有主,应给予赔偿。”a。 a。 O。; S。 28。法国的《人权宣言》第十七条云:“所有权为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非依法律,且系公共利益所要求,并给予以适当赔偿者,不得侵害之。”a。 a。 O。; S。 28。自是而后,一直至一九一八年德国公布威玛宪法威玛宪法第一五三条第三项云,所有权负担义务,行使所有权之时,须有助于公共福利。
之时为止,列国宪法均有保障所有权的条文。这种条文不是对人民保护个人的所有权,而是对政府保护人民的所有权。政府不得侵害人民的所有权,所以产业能够发达,社会能够进步。
管子有言:“凡治国之道必先富民。民富则易治也,民贫则难治也。奚以知其然耶?民富则安乡重家;安乡重家,则敬上畏罪;敬上畏罪,则易治也。民贫则危乡轻家;危乡轻家,则敢陵上犯禁;陵上犯禁,则难治也。故治国常富,而乱国常贫。是以善为国者,必先富民,而后治之。”(《管子》第四十八篇《治国》)孔子以足食为行政之要务(《论语·颜渊》),且说:“百姓足,君孰与不足?百姓不足,君孰与足?”(同上)孟子谓五亩之宅,树之以桑,百亩之田勿夺其时,“养生丧死无憾,王道之始也”(《孟子·梁惠王》上)。荀子亦说:“王者富国,霸者富士,仅存之国富大夫,亡国富筐箧,实府库。筐箧已富,府库已实,而百姓贫,夫是之谓上溢而下漏。入不可守,出不可以战,则倾覆灭亡可立而待也。”(《荀子》第九篇《王制》)顾吾国古代乃以国家为皇帝的私产,“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土地属于皇帝,土地之上的人民也属于皇帝,因之人民劳动所得的结果遂亦属于皇帝。皇帝侵害人民的所有权,道德上虽为虐政,法律上无须负责。固然各朝律令也有保护人民财产的条文,然其所保护者乃是禁止个人侵害个人的财产,不是禁止政府侵害人民的财产。换言之,人民对于政府不能主张权利,政府要怎么样,人民就须怎么样。同时在学说之上又有“为富不仁,为仁不富”之言。这固然因为古代官僚往往利用“政治的手段”,括索民膏,而致引起社会对于财富的反感。然而既有斯言,则人们唯勤唯俭,由自己劳力,正当获得的财富,遂亦挂上了不仁之名。
第四部分 如意真仙不许孙行者白手来取落胎泉的水第14节 不许孙行者白手来取落胎泉的水(2)
白圭“薄饮食,忍嗜欲,节衣服,与用事僮仆同苦乐”(《史记》卷一百二十九《货殖传》)。勤苦如此,倘若斥之为不仁,那么,何怪陶朱“十九年之中,三致千金,再分散与贫交疏昆弟”,以博取“富好行其德”之名(同上)。一方法律上政府不尊重个人的所有权,他方观念上社会又认财富为不仁的结果。财产不安定,资本无法蓄积,从而各种产业就不能作“扩张再生产”。生产规模一仍旧贯,而人口增加不已,社会消费力超过社会生产力,贫穷成为普遍的现象。这个时候,若再加之以师旅,因之以饥馑,则人民受了生活压迫,势必相聚萑蒲,猬毛而起,大则称帝称王,小则攻城剽邑,而天下遂大乱了。乱事既然发生,丁壮毙于锋刃,老弱委于沟壑,幸而存者不过十之二三。社会消费力固然减少,但是内乱不但可以减少社会消费力,且亦可以破坏社会生产力。倘令生产力的破坏超过于消费力的减少,则乱事继续进行,一直到社会的生产可以供给社会的需要,才见停止。此时也,苟有人焉出来收拾残局,则社会便由纷乱而转变为小康之治。古人所谓“一治一乱”,实由于人口法则的作用,而所有权没有保障,产业不能发达,则为最大原因。
但是如意真仙的所有权亦有问题,西梁女国的婆子说:“却如今取不得水了。向年来了一个道士,称名如意真仙,把那破儿洞改作聚仙庵,护住落胎泉水,不肯善赐与人。但欲求水者,须要花红表礼羊酒果盘,志诚奉献,只拜求得他一碗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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