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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拖
期长达一年之久不见移交。
在这期间,文物局没有任何文件或是口头通知委托现秦陵考古队代管。别说他
们之间一年之久不交,就是十年,或更长的时间不交接,都与我毫无关系。
因此,我没有事实上的责任。至于杂品库内存放的将军俑头,我王学理压根就
不知道。一号坑在第一次发掘时,共出土四个将军俑,但原考古队向秦俑馆移交时,
却少交一个将军俑头,并将其擅自藏匿于现考古队的杂品库内,因为在1985 年11
月7 日,柴忠言(原考古队修复人员)把钥匙交给屈鸿钧时,其中是放杂物的一间
普通房子,里面除两盘钢筋,九根半钢管、十多块杂木板、一个木案子,还有其它
一点杂物外,并没有任何文物。有这两人移交签字的清册可证,而掌管钥匙后的屈
鸿钩从来没对我说过里面有俑头。既然我不知道,当然也就不负法律的、事实的和
工作上的责任。这一切责任应当归于把贵重文物不交,并乱塞于杂品库中的原考古
队杭德洲同志,可文物局不但对此不予追究,反而责诸于人,企图不是昭然若揭吗?
将军俑头案发后,有人向公安机关建议将我王学理逮捕,但临潼县公安局却明确表
示:只要发案时本人不在,就没有直接责任,因此也就不能逮捕。1987 年2 月17
日,杂品库内的将军俑头被盗时,正值我在北京参加《中国军事百科全书》的编写
会议,在2 月13 日去北京前,我曾三次委托主管考古队安全的刘占成负责工作,
并向考古所石兴邦所长汇报过, 25 日晚从北京返回西安后,得知杂品库门被撬,
26 日赶到工地后摸清了情况并及时向省文物局和临潼县公安局报案,这一切足以
说明,我非但没有事故责任,而且是有文物责任感的,作为邻居,我是尽到了道义
上的责任的,因为这是邻居家中失盗,并非秦陵考古队失盗,由我主管的秦陵考古
队文物库房和发掘现场,文物是清楚的,有安全保障的,并没有发生任何失窃事故。
至于发生在1986 年7 月和1987年3 月20 日的两次一号大厅后部武士俑头被盗事
件,责任者很明确,前者是原考古队在移交过程中丢失的,后者是秦俑馆接收后丢
失的,两个俑头各有属主,均未交秦陵考古队代管。而1987 年2 月17 日被盗的
将军俑头则是原考古队该交而不交的私藏之物,理应追究其栽赃之过,怎能说是秦
陵考古队连续被盗呢?三个俑头的连续被盗,恰恰反映了文物局主管领导的官僚主
义和原考古队的管理混乱。舍此,别无他责。
“我王学理主管的经过重新组建的秦始皇陵考古队,辟有专用文物库房,新购
有六个铁皮文物柜子,还有一系列安全措施。新发掘的五个探方,对出土的文物及
时入库,库有登记,发掘现场又无文物差错。就原考古队掘的前五个探方文物及整
个安全问题,我曾多次给省文物局呈送过报告,并进行过不只一次的敦促,可说是
尽到了道义上的责任,但可惜没有引起文物局领导人的足够重视。
“早在1985 年66 号文件下达后,我就给局领导谈过这批文物的安全事宜,
当时得到的批示是:马上就移交,你们应做好新的发掘工作。
“1986 年6 月29 日之后,我曾多次报请确定考古队保卫关系,时至俑头被
盗三个月后才口头答复,整整拖期一年的时间。
“1986 年7 月24 日,省文物局一位领导人关于未移交陶俑人坑问题来到考
古工地,当时我阐明了局文件规定的责任范围,也没有接受放俑的任务。
按理说,应引起局领导人关于拖期文物安全的关注和重视。可惜的是,领导者
事发前麻痹不仁,事发后凭权推诿。
“1986 年11 月19 日之后,就个人占有文物、拒绝入库问题,我向局报告
并多次催促尽快解决,直至将军俑头被盗过后四个月还迟迟未得到落实,从我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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