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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说,权利和待遇是约定俗成的,是在社会中形成的。因此,研究待遇不能仅从抽象的人性出发,要从社会分析入手,只有通过改造社会,才能使人类获得新的权利。
黑格尔有句名言:“人权不是天赋的。”换句话说,那就是国民待遇也不是天赋的。那么人类之间的相互待遇是怎样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怎样形成的?这要从每个时代、每个社会的特定环境谈起。社会间的人际待遇没有固定的格式,在每个时代和每个社会都不相同。环顾当今世界,各国的国民待遇形形色色,都是各国历史发展的结果。
尽管如此,人类总是有些与生俱来的东西,这些东西具有普遍性,譬如爱好自由,渴望平等和尊严。实质上这是人性中好的一方面,正是这些好的基本人性被近代欧洲启蒙学者所挖掘,所发扬光大,总结成天赋人权,即人的自然权利。它区别于人的社会权利,但影响着人的社会权利。到了当代,人的自然权利即天赋人权在世界各国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尊重。也就是说抽象的权利越来越多地影响着具体的权利,抽象的权利更多地变为社会权利,普通法的原则得到了普遍地承认。
由此来看,马克思、黑格尔与天赋人权学者都是正确的,前者强调了人的社会权利,即社会对人的制约和影响,让人们注意改造社会,后者发现了自然界的普遍性,人的好的本性,让人们祛恶扬善,共同追求美好。也就是说,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封建等级制度不合理,不符合好的人性,必须去改造去创新。马克思主义的诞生以及一批国家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使下层人民的待遇和地位获得了极大的提高。与此同时,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主运动和人权运动也不断推进,各国的国民待遇都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在这样几股社会潮流作用之下,到了二战之后,人类的一些共同权利和普遍待遇标准被确立起来了。这些标准符合人们追求美好的共性,它们就是联合国以《世界人权宣言》为代表的各个人权国际公约,它们对世界各国人民的国民待遇提高有极大的影响。尽管对某些国家来看,这些权利的实现还不现实,但这些国际公约象大海岸边的灯塔一样,可以做为一种社会奋斗的目标和前进的目标。这就是普通法的精神。
旧社会的中国为什么有剥削、有压迫、有欺侮?就是因为没有人权,没有保障平等权利的社会制度。说到底,剥削和压迫与政治制度有关,而不是产权制度的事。在一个政治清明、制度合理的民主法制国家,即使在经济制度上实行私有制,这个国家也不会有横行霸道、仗势欺人、残酷剥削的现象。只有在没有民主法制的封建专制特权国家里,富人和官员才会利用手中的钱财和权势为所欲为。在一个民主法制健全的体制下,即使穷人,其权利也会得到保障。
中国今天特别需要借鉴国外先进的思想和文明。这是因为直到今天中国仍然残留着大量的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特权等级思想以及种种不平等思想和制度。这一章就算是一个对联合国公约的学习。让我们头脑中先注入一些陌生或说新鲜的概念。在本章里,我想围绕着联合国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一些条款,谈谈我们发展中国家的人民应当享有哪些基本的生存权利。
2001年2月28日,经过长达4年的审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正式批准通过了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这是中国朝正式承认普遍人权迈出的重要一步。这一公约适用于香港和澳门,但对其中的自由组织工会权利条款,中国则予以保留。
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是一项重要的国际人权公约,包括社会福利和劳动就业等基本人权内容。该文件于一九六六年十二月十六日由联合国大会通过。中国政府于一九九七年签署了这个人权公约,经过长时间的审议后,终于在今年批准正式加入这项公约。这意味中国政府正式接纳了一些基本的国际人权标准,如公约中规定的尊重公民具有自由选择政治信仰的权利,尊重公民的结社自由权。下面就让我们简单地对这些内容做一浏览。但我还要补充一句,联合国出台这些公约都是有针对性的,正如《世界人权宣言》之所以制定,是因为世界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受到了法西斯主义的祸害。人类在总结这些惨痛经验教训之后,针对发生过的事件,写出了这些维护人类权利的宣言。下面让我们来看看这些国际间流行的普遍法则。
2,公民的固有权利
'1',人格尊严权。
联合国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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