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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只是抽象地谈出这儿究竟是怎么回事。在我们以已描述过的恶为对照而谈到真正的善以前,作为中间阶段现在就要涉及仅止于否定恶'的问题'了。这就是公道。什么是义,什么是非义,上面已有充分的分析;因此我们在这里就可以不费事的说:一个人要是自愿承认义与非义之间纯道德的界线,在没有国家或其他权力加以保障时也承认这界线有效;按我们的解释也就是说:一个人在肯定自己的意志时决不走向否定在另一个体中显现的意志,——那么、这人就是公道的。这也就是说这个人不会为了增加自己的安乐而以痛苦加于别人;亦即他不会犯罪,他会尊重每一个人的权利,每一个人的财产。——这样,我们就看到个体化原理在这样一个守公道的人那里已有所不同于在恶人那里,已不再是绝对的界墙了;看到这守公道的人已不是恶人那样只肯定自己意志的现象,否定一切别人的意志的现象;看到别人对于他已不再只是一些假脸子,——假脸子的本质和他的本质是完全不同的——,而是他已由于自己的行为方式表明了他在别人的,对于他只是表象的现象里认出了他自己的本质,即认出了作为自在之物的生命意志;也就是说他在一定程度上,在不为非义,不损害人的程度上,又在别人的现象里发现了自己。他也正是在这一程度上看穿了个体化原理,看穿了摩耶之幕;在这范围内他把在自己以外的本质和自己的'本质'等同起来:他不伤害这个本质。
如果看透这种公道的内在的深处,那么在公道里就已包含一种顶定倾向,不要在肯定自己意志的时候太走远了,以免自己意志的肯定在强制别人意志的现象为之服务时又否定了别人的意志的现象。所以人们从别人享受了多少,就要对别人报效多少。存心公道如果到了最高的程度,则往往已可和不再只是消极性质的纯善相匹敌了。这时人们甚至要怀疑自己对于承继得的财产应有的权利,而只以自己精神的或肉体的力量来维持身体;甚至感到别人对自己的任何服务,自己的任何奢侈都是罪过,感到一种责备,最后只有以自愿的贫苦为出路。我们看到巴斯伽尔就是这样的。在他已转到禁欲'主义'的方向时,尽管他有足够的仆从,却不许别人侍候他;尽管他经常多病,却要自己铺床,自己到厨房里取饮食,如此等等。(他妹妹写的《巴斯伽尔传》第十九页)和这完全相仿佛的报导说,有些印度人,甚至王公们,他们拥有巨大财富而只用以维持他们的亲属,他们的宫庭和仆从;他们自己却以严格的拘谨态度奉行着那些最高的行为准则,除了自己亲手种的亲手收的之外,什么也不吃。他们这样做却是基于某种误解而来的:原来个别的人正是由于他们富有而又有权势,他们很可以为人类社会全体作出相当可观的贡献,以使这些贡献和他们所继承的,借社会'之力'而得到保障的财产两两相称。真正讲起来,这种印度人的过份公道已经超过了公道,也就已经是真正的清心寡欲,是生命意志的否定,是禁欲了。这些都是我们'在本篇'最后将要谈到的。与此相反,干脆一事不做而只借别人之力来生活,凭借继承的财产而一无所贡献,这在道德上就已可视为非义,尽管在现行法律上这必然还是合法的。
我们已看到自觉自愿的公道,它的真正来源是在一定程度上看穿了个体化原理;而不公道的人却是整个儿局限在这个原理中的。看穿个体化原理'这回事',这不仅是在公道所要求的程度上,而且在更高的程度上,在促成积极的善意、慈惠和博爱的程度上,也可以出现;并且,不管那显现于这一个体内的意志自身是如何强而有力,都可能出现。'意志虽强,'认识常能替这个体保持'知与意的'平衡,教他抵抗那欲为非义的试探,甚至教他发挥任何程度的善;是的,甚至发挥任何程度的清心寡欲。因此,决不可把一个好人看作原来就是比恶人更为软弱的意志的现象,'实际上只'是认识在好人心里主宰着盲目的意志冲动。不过也有些这样的人,他们只是由于显现于他们身上的意志是薄弱的面貌似心肠好;但他们'究竟'是怎样的人,只要看他们没有足够的自制力以完成一件公道的或善良的行动就明白了。
如果我们现在又遇到这样一个人,作为一个罕见的例外,他虽拥有一份相当可观的收入,但是他只以其中一小部分作为自己用,而把所有其余的都赠与贫困的人们,自己却缺这缺那,少了许多享受和舒适,而我们又想要解释这个人的行为;那么,完全别开这人自己也许要用以使他的理性了解他的行为的那些教条不论,我们就会发现他比常见的情况更加不作人我之分是他那行为方式最简单而普遍的表现,是他那行为方式最基本的特征。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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