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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服刑人脱离监狱比使监狱脱离那个服刑人要容易得多。
中途之家的成功有赖于社区的支持。但不幸的是,这些机构及其居住者并不比在1890年时受欢迎。最近的一项调查表明,75%的加拿大人认可在他们的社区内建立一个老年人或残疾人之家,但是只有35%的人容忍一个刑满释放囚犯之家。
假释:一个成功的故事
假释犯被法庭裁决谋杀了搭车者
处于日假释之下的强奸犯消失了
性凶犯可以提前释放
这类新闻标题是假释官员的噩梦。一篇关于假释犯又犯敏感罪行的报道能够诋毁多年对公众耐心教育的努力。这些报道引起的恐惧是统计表所不能消除的。
事实上,假释是矫正系统最成功的故事。
假释是一种在罪犯服完监禁刑之前将其有条件释放的制度。这一术语可以追溯到百年战争时期(1447年-1453年)。在这场战争中,一个军事囚犯可以根据“荣誉假释”而获得释放。
现代假释概念是从有条件赦免、依照契约学徒、流放、释放证制度和19世纪美国监狱改革等结合演变而来的。
在18世纪,英国法院将许多判处死刑的罪犯送到殖民地劳动。对他们赦免的条件之一是他们永远不再回家。一旦送到美洲,他们还必须同意更多的有关表现良好的条件。
1787年,澳大利亚变成了一个英国刑罚殖民地。1790年,总督被授予批准有条件赦免或释放证的权力。亚历山大·麦克诺基(Alexander Maconochile)对不太著名的诺福克岛监狱进行了改革,将释放证作为其积分制的最终目标。罪犯们以严格监管开始,但是被鼓励努力争取提升责任的等级,直到他们通过积累足够的分数来“购买”他们的释放证。
当1852年终止流放的时候,还有大约9000名英国囚犯等待着被海运到澳大利亚。当时已有的看守所容纳不了他们,因此一些罪犯便获得释放证并被释放了。这些释放证附有一定的条件:罪犯必须承诺寻找诚实的工作,尊重法律,不与品行放荡的人交往等等。不幸的是,这些条件之中没有关于监督的规定,许多罪犯简单地撕碎了他们的释放证。
1854年,瓦尔特·克罗夫顿(Walter Crofton)爵士成为爱尔兰监狱系统的首领。他制定了一项集中了所有现代假释基本要素的制度:有条件释放、社区参与、监督和违反条件后撤销。
一篇关于假释犯又敏感罪行的报道能够诋毁多年对公众耐心教育的努力。
刑罚学先驱泽布伦·布罗克韦(Zebulon Brockway)是纽约州艾尔米拉教养院(Reformatory at Elmira)的缔造者。他提炼了克罗夫顿的思想。在艾尔米拉教养院要获得假释,囚犯必须在1年的时间内表现良好,获得主管官员的推荐,在外面有现成的工作等着他。一旦获得假释,他们必须保持工作至少6个月,每30天向监管人报告一次自己的情况。
这项新制度很快就流行起来。1887年,曼尼托巴感化院的监狱长塞缪尔·劳伦斯·贝德森(Samuel Lawrence Bedson)提出了一项加拿大的假释制度。这项制度与其他许多加拿大刑罚事项一样,比时代超前。加拿大直到1899年才采纳假释制度。
在19世纪,加拿大囚犯只可以通过两条途径获得提前释放。自1868年开始,罪犯若表现良好可以免除最多1/6的刑期。但是,如果他违反了规则,这种免除还可以撤销。
另外一种可能性是皇家赦免。这类赦免都用来奖励功绩,促使流放或者最终将生病的罪犯送到家里等死。囚犯的朋友和亲属必须向司法部长请求赦免。赦免的程序复杂,只有几个案件受到考虑,使申请者感到很苦恼和沮丧。
感化院当局对这一制度也不高兴:他们对控制在政客手里的赦免几乎不能施加任何影响。他们不能把赦免当作对囚犯良好表现的奖励。1881年,加拿大感化院监察J.G.莫伊兰宣称,反复无常的实施仁慈是监狱里“最大的不幸之一”。
1883年,司法部长亚历山大·坎贝尔(Alexander Campbell)在向参议院演讲时也声称:“你必须给罪犯以希望:这是治愈不幸的药品。我们没有留给他任何东西——任何你能够仔细研究和用以鼓励罪犯表现良好的其他任何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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