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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对另一种美德的遵守并不依赖我们的自由意志,而是凭借暴力的保障,违反它的人会成为众矢之的,遭受惩罚,这就是正义。违反正义的人总是出于一些不可告人的目的,确定无疑地伤害了一些具体的个人。因此,对它报以愤怒是理所当然的,而愤怒必然导致天经地义的惩罚。用暴力对不义行为所造成的伤害以牙还牙,不会有任何人反对,因此为了防暴、制暴而使用暴力,为了阻止罪犯伤害其邻人而使用暴力,就更能得到人们的肯定和赞同。阴谋为害他人的歹徒自己也很清楚,受害者和其他人为了防止或惩罚他的罪行会恰如其分地使用这种暴力。正义和其他各种社会美德之间的最大区别正在于此(这一点直到最近才被一位富有远见卓识的伟大学者着重指出),那就是正义对我们行为的约束比友谊、仁慈或大度更为严格。我们在实践另外一些美德的时候,好像可以自由地选择行为方式,但是当我们遵守正义的时候,会莫名其妙地感到某种特别的束缚、限制和压力。也就是说,那种促使我们遵守正义法则的力量具有一种天经地义的强迫性,而我们在遵循其他社会美德的时候却感觉不到这种强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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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和悔恨的感觉 以及对优点的自觉
如果我们要去伤害别人,给别人造成不幸,除非是因为别人给我们的伤害激起了我们自然的愤怒,否则我们的动机不可能是正当的,也不可能得到人们的赞同。如果我们破坏别人的幸福,只是因为它妨碍了我们自己的幸福;仅仅因为别人的东西对我们可能更有用就横刀夺爱,或者为了满足凡人皆有的、希望自己比别人更幸福的天性就牺牲别人,那么任何公正的旁观者都不会表示赞同。每个人肯定生来就把自己放在第一位,因为他自己是最适合照顾自己的,所以他这样做也有非常充分的理由。因此每个人最关心的都是跟自己直接相关的事情,而不是有关别人的事情。我们也许会为一个无关紧要的人的死而牵肠挂肚,但是那对我们日常生活的影响远远比不上我们自己碰上的小麻烦。然而,虽然邻居破产对我们的影响也许远不如我们自己的小灾小难,但我们决不能为了免除自己的小灾小难,甚至为了防止自己的破产,就让邻居付出破产的代价。无论是在这里还是在其他任何时候,我们都应当采取自己平素对待别人的态度,而不是用平素对待自己的态度。俗话说得好,虽然每个人对于他自己都意味着整个世界,但对于其他人来说却是无关紧要。虽然在自己眼中,他的幸福可能比世界上所有人的幸福都重要,但是在其他人看来并没有什么特别之处。因此,虽然每个人心里确实是爱自己胜于爱任何人,但是他不敢明目张胆地宣称自己尊奉的是这种原则。虽然这对于他来说是再自然不过,但是他知道别人会认为他妄自尊大,没有人会赞成他的这种私心。当他意识到自己在别人眼中的位置,开始用别人的眼光来看待自己时,他明白自己不过是千千万万大众中的一员,并不比别人高明多少。如果他将取得公正的旁观者的同情作为自己行事的原则,那么他一定会在所有的场合都注意克制自己的妄自尊大之心,并将其控制在别人能够接受的范围内。而其他人也会容忍他的自私自大心理,允许他将自己的幸福放在别人的幸福之前。于是,只要他们设身处地地替他着想,他们就不会对他表示反对。在争夺财富、荣誉和权势的时候,如果他只是想超过所有对手,他可以拼尽全力,为所欲为;但是,如果他想排挤或除掉对手,其他人就不会再宽容他,因为他们不允许任何阴险狠毒的行为。在他们看来,这个人无论哪一方面都不比他们更强,他们不会同情那种爱自己胜于任何人的自私心理,更不会赞成他伤害竞争对手的念头。因此,他们愿意站在被伤害者一边,同情他的怒火,对那害人者表示憎恶和愤怒。他意识到自己的处境,感到自己随时有可能成为众矢之的,四面受敌。
所犯的罪恶越大,越是无法补偿,受害者的愤怒自然也就越强,同样旁观者同仇敌忾的情绪,以及犯罪者对自己罪行的悔悟也就越深。一个人对另一个人最大的伤害莫过于夺走他的生命,死者的亲友相识会对此怒不可遏。因此,在犯罪者和其他人看来,谋杀都是一种最惨无人道的罪行。破坏我们对尚未得到的事物的希望,远远比不上夺走我们已经拥有的东西。因此,破坏曾经的约定只是让我们的希望成为泡影,其罪恶无法与侵犯财产、偷窃和抢劫相比。关于正义的最神圣的法律是为了保护我们邻人的生命和人身安全,违犯这些法律的人应该受到最严厉的报复和惩罚;其次是为了保护个人财产和所有权,最后才是保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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