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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算功德无量。
……
在冯见雄的点拨下,刘教授把这一系列问题的成因、法理本源和可能后果,总算是彻底融会贯通了。
但是,对于如何利用和操作这个漏洞,去具体指导实务,他一时半会儿依然没想明白。
当然,这些只是法律实务操作层面的事情,并不是法学理论上的问题。
“小冯,那你觉得如果我们作为一家专利代理事务所,该具体怎么操作、来利用这个漏洞呢?”
一套房子都送了,刘教授自然也不吝厚着脸皮问到底了。
“具体可以这么干,”冯见雄点拨到,“比如,我们找一件由七八件、甚至十几件最前沿现有科技拼凑嫁接起来、在不查新的情况下、原则上符合新创性的技术,捏造出一个新的发明申请。
然后,这个发明申请递交上去、进入实审后,肯定是会被一审审查员驳回的。期间还要答辩一两次。这两次答辩里,我们就尽量少修改点,免得提前暴露用掉太多对比点
千万不能和正常的申请那样,审查员指出你有1、2、3、4一大堆瑕疵,你就有一个改一个全改了。而是对方提出1、2、3、4,你就只象征性改个1,或者给面子点该1、2,这样,诱使一审审查员尽快驳回你,然后尽快直接进入找复审委的行政复议程序。
到了复审委手上的时候,可能二审审查员看到的驳回理由就是‘不符合3、4、5组合构成的新创性’。这时候,我们再勤勤恳恳地改,把文件改成符合3、4、5但是实际上如果给打回一审,还是有可能发现我们不符合6、7、8的但因为复审委的二审审查员不太会去重新检索对比文件,所以他发现不了。
这时候,按照高院的新解释,复审委可以直接放过,我们这个客户,就很有可能直接拿到发明授权了。”
刘渊明听到这里,举一反三地说:“也就是说,你这个发明其实事实上是没有创造性的,完全可以被现有技术覆盖。你只是用了类似于民诉法中‘如果二审可以搞证据偷袭直接改判、那一审就保留实力假装输掉、到终审时一把翻盘’的策略,把这个发明的指标给骗到手了?
但是这样的发明,肯定是没法真的去主张权利、对外索赔、或者投入生产的吧?不然,肯定会跟你当年在学术论文里跟我描述的‘实用新型碰瓷风险’一样,被利益相对人给无效掉的吧?
那么,这种发明应该只是用在给企业申请国家、省市高新企业之类的资质、税收优惠时,提供一个刷指标的价值?”
后面这番“发明的日常妙用”,刘渊明也是边想边说地自言自语、信口拈来。
毕竟他也是干老了这一行的,这种基本操作不用冯见雄教他。
他也知道,按照如今的市场行情,如果客户有实打实的干货,只是求代理事务所跑个手续,那理论上代理费是并不贵的。
比如一个实用新型,可能只要三四千代理费。发明,可能基本收费也就万儿八千。
但是,事实上发明的申请代理费是有可能再高上两三万的这个多寡,主要要看专利申请下来的速度。
因为如果只给八千或者一万块的话,事务所基本上属于放任自流、也不会申请提前进入实质审查、也不会催办、也不会用心答辩。最后“发明”实际授权下来的时间,可能要比申请日晚上三四年都有。
而很多企业很急,他们等不了三四年,有些恨不得今年申请明年就授权。(相比之下,国外企业这方面都不太急,很能耗着。国内企业都很急,主要是为了凑行政指标,有补贴)
如果要加急,事务所和国知局之间的公文往来工作量就会增大好几倍,这时候事务所就要多收钱。
因此,如果一个发明4年才下来授权,1万块是有可能搞定的。
如果要2年内就授权,有些单位就愿意出到3万块用金钱,买时间。
可是上述这些价目,都是建立在“企业本身有研发力量、可以搞出确实有资格申请发明型专利的新技术”。而事务所只是提供文职的代理。
如果,事务所提供的不仅仅是文职代理,而是连技术本身都帮忙当掮客搞定的话,那价钱就大了去了。
因为发明专利要实质审查,很难跟实用新型那样造假,所以国家在给企业评定各级“高新企业”等涉及资质、税收减免优惠的门槛时,就喜欢用“发明”数量来卡门槛。
或许一家企业只有3个发明时,就只配当市级高新企业、一旦涨到5个发明,就够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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