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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罕有其匹者,“其平面安排开创了我国宫殿建筑的先河”。仅从台基的面积来看,甚至可以与北京故宫的太和殿匹敌。如此规模庞大的宫殿基址,考古学家前后花费了20多年的时间,才使其完整地重见天日。后经研究者推断,这两座宫殿都属于二里头文化三期,在这一时期中,二里头文化进入了它最繁荣辉煌的鼎盛时代。也就在这个非凡时代的遗存中,出土了大量的玉器、铜器和陶器。其玉器多为圭、璋、戈等礼器,这些礼器在整个玉器和礼器发展史上具有承上启下的开拓作用。而出土的青铜容器和武器形状之独特,皆为中国之首次发现。尤其是镶嵌绿松石的铜牌饰种类繁多,其选料之精、制作技术之高超、纹饰之精美,在整个商代考古史上从未有其先例,堪称国之重宝。
由于二里头遗址的发现和发掘是中国考古学史上最重大的事件之一关于它的时代、文化性质、遗址性质等等问题备受学术界关注。1962年,考古学大师夏鼐把此类文化遗存命名为“二里头类型文化”,之后又根据新的发掘进展,将这一文化遗存命名为“二里头文化”,这一新的考古学文化的命名,更加突出了二里头遗址的典型性和代表性,从此二里头遗址的影响更为提高和扩大,二里头文化成为考古学上一个十分重要的文化概念。
随着二里头遗址蜚声中外,这个遗址的时代和具体是历史上哪个帝王所在都城的问题,渐渐成为学术界一个无法回避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1974年,二里头考古队在发表的一篇题为《河南偃师二里头早商宫殿遗址发掘简报》中,根据地层关系和器物形制的变化,明确将二里头遗址分为四期,并对遗址中的宫殿和遗址的性质作了如下结论:“这座宫殿建筑属于二里头遗址三期,并根据放射性碳素测定相当于商代早期。”又说:“二里头遗址西距洛阳汉魏故城仅4公里,距隋唐东城不足20公里,这一带披山带水,形势险要,为历代建都之地。《汉书·地理志》河南郡偃师县下注‘尸乡,殷汤所都’。自此以后,近两千年来,关于汤都西亳问题,众说纷纭,莫衷一是。通过对二里头遗址的发掘……进一步确定了遗址中部的夯土台基是座商代早期的宫殿建筑,为汤都西亳说提供了有力的实物证据,从而二里头的性质问题也就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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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在夏文化迷宫中穿行(3)
这份简报发表后,得到了大多数考古学家的赞同,当时考古界的主流看法是:二里头文化一、二期与三、四期之间存在较大差异,不像是一种连续过渡发展的文化,应当拦腰切断。又因为三、四期出土的文物与郑州二里岗文化特别接近,甚至到了密不可分的程度,所以二里头文化一、二期是夏文化,三、四期是早商文化。鉴于二里头遗址的一号、二号宫殿和大墓多处于三期或者更晚些,就理应是商朝开国之君汤所居的一个被历史文献中称为“亳”的都城所在。而郑州商城应是商朝中期一个叫中丁的王所建的称作“隞”的都城。于是,以二里头遗址的第二和第三期之间树立起一个夏、商分界的标尺。
这个界标树立后,有些考古学家却不以为然,有人感到二里头文化一期和龙山文化相近,而与二、三、四期差别却较大,便把夏、商的分界定在一、二期之间。即河南龙山文化加二里头一期文化等于夏文化。二里头二、三、四期则自然是商文化。
有的考古学家与上述观点几乎完全相背,认为二里头文化一至三期相连,倒是第四期颇为不同,于是定前三期为夏文化,第四期为商文化,夏、商分界在三、四期之间。
有的考古学家感到二里头遗址上限不够早,便在一期之前、河南龙山文化晚期之后又加划了一期文化,形成了五期文化。
以上观点无论谁是谁非,有一个不争的事实是,由于二里头遗址的出现,导致学术界对夏文化探索出现了空前的热烈局面,各种观点、各种主张令人眼花缭乱。从河南龙山文化晚期,经二里头一、二、三、四期,到郑州商城文化之前,每两者之间都有人试图切上一刀,以作为夏、商的分界。一时间群刀乱飞,争吵声不绝,令人感到刺激又感到眼晕,从每一位操刀切割者的主张和观点来看,似乎都有自己的道理。
正当各路学者挥舞着利刃在豫西这块土地上大显身手,奋力搏击之时,突然从路边树丛中走出一人,此人对众操刀者说:二里头文化是一个整体文化,其性质都是夏文化,根本就没有商文化存在。既然是一个文化,也就用不着切来切去了,诸位,收刀吧。
众操刀者循声望去,见来者不是别人,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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