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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部分(第3/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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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朝版权保护国际标准前进了一大步。

国际与国情(1)

· 音乐家与电视台的争论 · 王立平上书万里委员长 · 人大常委会上精彩的一幕活剧 · 作家与出版家的争论 · 制片人与发行者的争论 · 沈仁干遭到常委“围攻”

中国的版权保护水平朝国际标准看齐,是实行对外开放、扩大国际交往的迫切需要,这是不言而喻的。然而,如果仅仅作出这样的解释,就会带来一系列的复杂的国内矛盾。

一个十分现实的问题:对外国人的作品按照国际标准进行保护,对中国人的作品按什么标准进行保护?如果对外国人和中国人分别使用高低不同的两个标准,那就会不仅仅在版权保护的水平上,而且在民族心理上造成不良的影响。如一位版权专家所说的:“那会使人产生中国人不如外国人值钱的民族自卑心理。”

能不能对国内作者的作品也同样按照国际标准进行保护呢?

我们的主观愿望如此。

但是,我们的立法者很难下决心做到“一步到位”。因为它受到了国情的制约,不仅受到文化心态的制约,而且受到经济条件的制约。

这就使我们处在两难的境地。

这也是立法者长期争论不休的问题。

按照国际惯例,音乐作品的每一次使用,使用者都应当向作品的创作者支付报酬。但在我们国家,即使是在著作权法颁布实施后的日子里,电台、电视台也不向作者付酬。

一位著名音乐家与一位广播电视工作者为此展开了一场长期的针锋相对的争辩。

音乐家:电视台播放音乐作品不给作者付酬,这完全违背了著作权法的原则。

电视台:我想给你钱,但我有钱吗?国家财政拨给我们那点钱,连维修设备都不够。坦率地说:我没有钱给你。

音乐家:在国外,播放一次音乐作品就给一次报酬。国际惯例如此。

电视台:我们是中国,是一个穷国。也许几十年后国家富了,上面给电视台的钱多了,我可以付给,但现在不行。

音乐家:现在穷,不一定付那么多,哪怕播一次付一块钱呢!你总得有这个意思。

电视台:别恶心我们了!给你一块钱,你干吗?你还不得去骂娘!

音乐家:一块钱虽少,但它是一种证明,证明你们承认作者有这种权利。

电视台:不要只谈你们的权利。我们的权利呢?国家的权利呢?你不能总拿国外的那一套来套中国。外国的电视台是商业电视,中国的电视台是公益事业。外国是资本主义管理方式,中国则是社会主义的管理方式。咱们的分歧就在这里。难道我们也能搞商业电视?

音乐家:社会主义国家更应当尊重作者的权利,更应当保护创作,更应当珍视智力成果。

电视台:可是,我们的作家与外国的作家还不一样呢!有工资,有职称,有房子,医疗保健等等一条不少。你们不也是在吃社会主义的“大锅饭”?你那个团里,有多少人能正常上班?人都到哪里去了?在国外,音乐家和演唱者能拿着国家工资又去走穴吗?

音乐家:别绕弯子,咱们谈著作权。

电视台:只讲著作权能行吗?能做到哪一步就谈哪一步。做不到的,就别侃。

音乐家:如果连支付稿酬这一点都做不到,还奢谈什么版权保护,什么著作权法!

电视台:眼下的问题是:没钱!

音乐家:找你们领导做做工作。

电视台:我们领导也是这个观点。不行,咱们一起找王丙乾要钱去!

……这样的辩论一直在持续。从私下里争到会议上,从小会上争到大会上,从部门会议上争到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

在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著作权法草案中,曾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音乐作品应向作者支付报酬。这条规定受到音乐创作者的支持,却遇到广播电视部门的强烈反对。关于这条规定的争论达到白热化程度。

人大常委们走进会议厅,意外发现,在会议规定的文件之外,又多了一份由广播电影电视部提交的材料。

这份材料陈述了不应向节目原作者支付稿酬的理由,并算了一笔细帐: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全年经费只有八百万元,目前稿酬支付数额为一百万元,如果按规定付酬,数额将达到一千零三万元。中央电视台全年经费只有二千三百万元,1989年稿酬支出为五百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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