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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8日,江援朝带领史宏、张春雷、李江3人,走访了石河子城区的5家渔具商店。从而查清,套狗杆上的鱼钩为上黑钩,产地是汕头伽玛卡孜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由乌鲁木齐市四方贸易公司代销。渔线为华强牌,北京产0.35毫米强力线。渔线在石河子渔具商店均有销售。钩线结合处为“外绑式”,是钓鱼者通常采用的捆扎方式。
套狗杆的树种经农科院、农学院专家鉴定,一致认为是两年生白榆。
获得这些情况之后,江援朝等人于8月30日来到141团场林业站了解情况,站长和技术员接待了他们。林业站站长介绍,团场种有一片白榆苗圃林。当天下午,林业站技术员带领他们来到这片白榆林带。
这片树林在“7·5”现场之东,约600米处,距两边公路均为300米。江援朝带领侦察员对白榆林进行了拉网式搜索,在林带的深处发现一株陈旧性折断树枝,断茬距地面80厘米。用实物对接,二者树种一致,断茬吻合,完全可以确定,该树就是犯罪分子制作套狗杆时砍伐的母树。
江援朝指挥侦察员围绕断技,在附近搜索,结果在周围的草丛中发现撬杠一根,长80厘米,为直径2.5厘米六棱钢打造而成,一头尖,一头扁,扁头宽2.1厘米。撬杠已锈蚀,但锻造特征明显。撬杠附近,发现“郑荣”牌火腿肠包衣两块,红色,已污染严重;娃哈哈纯净水瓶一个,旧细帆布套一个,质地与“8·19”枪袋带相同。已褪色塑料绳一段,78X50厘米透明塑料袋3个。
撬杠等物带回石河子公安局技术科鉴定,与“7·5”现场撬压痕迹的形态、种类基本吻合。撬杠扁头附着物与“7·5”现场铁门上的红油漆颜色相同。
8月31日,石河子片专案领导小组周传强等人来到现场,经过复查确认:该现场应为“7·5”案犯停留地点,现场物证是“7·5”嫌疑人遗留的重要物证。
为慎重起见,同时又不影响工作进度,领导小组决定将提取的纯净水瓶、火腿肠衣、帆布套(内有附着物)、塑料袋、塑料绳、树杆断枝、撬杠上的附着物等,送北京检验。撬杠暂时留在新疆。
撬杠——是这次新发现的最重要的物证。
物证组在保护好撬杠的细部特征的前提下,召集机修工、锻工、机务人员进行分析辨别,确认其加工方法为汽锤打制,打制工艺较为粗糙。
专案领导小组决定,要求物证组沿着这一线索,继续深挖,以撬杠实物,寻找打制人,希望打开新的突破口。江援朝接受了这一任务,他率领侦察员,配备了车辆,自141团场始,向周围各团场,逐单位展开了调查。
五、普摸工作艰难推进
自“7·5”案件发生,石河子市局刑警大队的侦察员们,在副局长周传强的率领下,就在下边的垦区摸爬滚打,调查取证,逐层逐片展开摸排工作。到9月初,他们已连续奋战了近两个月。从141团场,到149团场,扩大到周边的142、148等团场,再集中到147团场,他们做了大量艰辛的工作。在奔波查证中,吃不上饭,睡不好觉这是经常的事情。一次,朱明武小组三名侦察员执行任务半夜回来汇报,周传强、江援朝看着三人脸色不对,从脑门向下,越来越黑,像涂了炭一样。嘴唇也变成乌紫色。朱明武觉得心慌,烦躁。江援朝给他号了下脉,心跳110多下。原来,三人回来,匆匆地在一家小馆吃了盘新疆“大盘鸡”,店家黑灯瞎火地把芒硝当作食盐放进去,造成三人硝中毒。马上送医院输液抢救,按照江援朝的说法,他们的脸色才由上到下变了过来。
现在,石河子刑警大队与乌鲁木齐刑侦处两地侦察员汇集在一起,力量得到了增强,排查工作的意义也与从前不同。如果说,“7·5”以来是我们与嫌疑人的前期接触的话,现在我们已临近了决战阶段。
8月下旬,正是新疆的棉花收获季节。棉花是新疆的主要经济作物之一,石河子又是新疆的重要产棉区。近年来,棉田已承包到团场农工,收棉季节人手少,时间紧,工作量大。每年一到这个季节,团场的农工都是全家出动,白天黑夜滚在棉花地里。石河子垦区的各级党政部门、机关学校,也都有收棉花的任务。这为我们的普摸工作造成了极大困难。
虽然公安机关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并利用广播电视等宣传媒体,不断在做群众的动员工作,各地方政府也将侦破“全国第一案”作为政治任务,大力提供支持,但由于各家农工都在地里,家中无人,我们的各个小分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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