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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们研究费镇谋杀案的时候,看到那时候当地居民抱成团地同情和支持杀人凶手,看到以治安警官为首的三K党人不仅杀人,而且面对法律表现出那种傲慢、放肆和不可理喻的顽固,看到联邦检察官面对法律程序上的障碍束手无策,看到被害年轻人的亲属的悲哀、愤怒和无奈,这时,你会不由自主地盼着出现一个握有尚方宝剑的包青天,来到费镇,除邪扶正。可是我们知道,美国没有包青天,美国不可能发生这样的“大快人心事”。美国人的概念里,只有法律,只有程序。即使是要扫黑,也只能根据法律,按照程序来。
美国的联邦政府和州政府,有强大的政府力量。费镇谋杀案引起轰动,全国舆论一边倒地谴责这个密西西比小镇纵容杀人犯罪,顽固地维护种族歧视制度。要说力量对比的话,联邦政府要把费镇名副其实地扫平,也不用费吹灰之力。可是联邦政府不可能这样做。费镇的民众,虽然同情支持和纵容了三K党的犯罪,但却是在法律的游戏规则下做的,他们并没有犯法。而联邦政府要主持正义,压倒邪恶的话,也必须根据法律,按照程序来做。
联邦法律没有司法权处理发生在费镇的谋杀案,但是根据新的联邦民权法,侵犯民权却是联邦民权法涵盖下的罪行,是归属联邦法庭处理的。在治安警官普莱斯等19名三K党人逃脱谋杀案的惩罚以后,联邦司法部派出重要检察官,来到密西西比,向位于密西西比州的联邦法庭,控告19名三K党人违反联邦民权法。与此同时,在我们住的小镇上,联邦检察官也向法庭控告培尼被杀案的被告盖斯特等人犯下了侵犯民权罪。
这两个案子,前者叫“合众国诉普莱斯等案”,后者叫“合众国诉盖斯特案”,在联邦法庭上也一波三折,其要害就是,联邦政府对这样发生在小镇上的罪案,如果仅仅是起诉侵犯民权罪,而不是谋杀罪,到底有没有司法权。被告的律师都申辩,联邦政府根本就没有权力管地方上的罪案,这样的犯罪案件的审理权是属于州政府的。也就是说,即使小镇上“黑”了,要“扫黑”也轮不到你。你出来“扫黑”是犯规的。盖斯特一案,联邦地区法庭的法官同意了被告的申辩,驳回了检察官的起诉。普莱斯一案也几乎以同样的理由被法庭拒绝。结果,这两个案件都因为联邦司法权的争议,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
1966年3月28日,联邦最高法院对这两个案件作出一致裁决:根据宪法和宪法第14修正案,根据南北战争后重建时期的法律,联邦政府都有合法权力对平民指控违犯联邦刑事法的第241和242条,也就是可以指控两案中被告违犯了联邦民权法。
第一部分 走路(一)费镇的重生(3)
四、完善制度舞台
两案在各自的法庭上展开。在费镇一案中,联邦检察官向仍然是由当地居民组成的陪审团解释:“联邦政府不是在入侵费镇,入侵密西西比州。现在,这些被告是在密西西比的一个城市里,面对着密西西比的联邦法官,在密西西比的法院房间里,由于他们犯下的违犯联邦法律的罪行,接受来自密西西比的12位男女公民的审判。判定这些人是否有罪的重大责任,仍然掌握在法定的裁判者手里,那就是你们——12位密西西比州公民的手里。”他沉重地指出:“这是一个重要的案件。我今天在这里所说的话,其他律师今天在这里所说的话,都会很快被淡忘。但是你们12个人今天在这里所做的判定,将会被后人长久地记住。”
这是对当地陪审员们的法治和人性教育。这个教育从案件发生就开始了。发生在两个小镇的案件,所吸引的全国的舆论,首度冲击了他们闭塞的心智。他们发现自己长久生活的地方被全国关注,长久自以为是的价值观被大家评判,全国民众对于死者的悲痛追悼和对于谋杀行为的愤怒,都在潜移默化地改变着这里的人们。
两案的陪审团最后都判定,大多数被告有罪,其中的主犯都判处了联邦民权罪的10年最高刑期。两案的案发到这次审判,分别都经历了2年以上的时间。联邦民权法给这个案件提供了一个再度审判的机会,而来自当地的陪审员依然是一个重要的关键。高扬人道的舆论和畅通的媒体,仍是打开偏远小镇的精神封闭的重要因素。
这是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的判决。它们重申了法治的核心原则:任何人都不能把自己置于法律之上。在一个高度自治的社区里,你可以享受高度自治带来的个人自由,但是也必须服从法律的约束。自治社区的“黑”和“不黑”,只有一个公认的标准,那就是法律。法治的体现是,任何人和事,只要是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