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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涉。日置益接到本国政府指令后,当即将日本政府对中国政府所提的二十一条勒索条款文本亲自送往总统府,面交*总统袁世凯。袁世凯接过一看,只见:
<;第一号>;日本政府及中国政府,互愿维持东亚全局之和平,并期将现在两国友好善邻之关系,益加巩固,议定条款如下:
一、 中国政府允诺日后日本国政府拟向德国政府协定之所有德国关于山东所得的各种权利、利益让与等项,概行承认。
二、 中国政府允诺,凡山东省内,并其沿海一带土地,概不让与或租与他国。
三、 中国政府允准日本建造由烟台或龙口接连胶济路线之铁路。
四、 中国政府允诺,为外国人居住贸易起见,从速自开山东省内各主要城市,作为商埠。其应开地方,另行协定。
<;第二号>;日本政府及中国政府,因中国向认日本国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享有优越地位,兹议定条件如下:
一、 两定约国互相协定,将旅顺、大连租借期限,并南满洲及安奉两铁路期限均展至九十九年为期。
二、 日本国臣民,在南满洲、东部内蒙古盖造商工业应用之房厂,或为耕作,可得其需要土地之租借权或所有权。
三、 日本国臣民,得在南满洲、东内蒙古,任便居住往来,并经营商工业等各项生意。
四、 中国政府允将在南满洲及东内蒙古各矿开采权,并于拟开各矿另行商定。
五、 中国政府允于下开各项,先经日本国政府同意,然后办理。
<;甲>;在南满洲及东内蒙古允准他国人建造铁路,或为建造铁路向他国借用款项之时。
<;乙>;将南满洲、东内蒙古各项税课作抵,向他国借债之时。
六、 中国政府,允诺如在南满洲及东内蒙古,聘用政治财政军事各顾问教习,必须先向日本国商议。
七、 中国政府,允将吉长铁路办理经营事业,委托日本国政府,其年限自本年画押日起,以九十九年为期。
(一百零九)
<;第三号>;日本国政府及中国政府,因现在日本国资本家与汉冶萍公司有密切关系,愿增进两国友谊,兹议定条款如下:
一、 两缔约国互相约定,俟将来相当机会,将冶萍公司作为两国合办事业,中国政府,不得自行处分,并不使该公司任意处分。
二、 中国政府允准,所有属于汉冶萍公司各矿及附近矿山,如未经该公司同意,一概不准该公司以外之人开采。并允此外有所措办,无论直接间接,对该公司恐有影响之举,必须先经该公司同意。
<;第四号>;日本政府及中国政府,为切实保全中国领土之目的,兹订立专条如下:中国政府允准,所有中国沿岸港湾及岛屿,概不让与或租与他国。
<;第五号>;
一、 在中国政府,须聘用有力之日本人,充为政治、财政、军事等各顾问。
二、 所有在中国内地所设日本病院、寺院、学校等,概允其土地所有权。
三、 向中日两国,屡起警察案件,酿成争衅,故需将必要地之警察,作为中日合办,或在此等地方之警察官署,聘用多数日本人,筹划改良中国警察机关。
四、 由日本采办一定数量之军械<;譬如在中国政府所需军械之半数以上>;,或在中国设立中日合办之军械厂,聘用日本技师,并采买日本材料。
五、 允将接连武昌、与九江、南昌路线之铁路,及南昌、杭州间与南昌、潮州间之铁路权许与日本国。
六、 在福建省内筹办铁路、矿山及整顿海口(船厂在内),如需外国资本之时,先向日本国协议。
七、 允认日本人在中国有布教之权。
公元一九一五年一月十八日
*四年一月十八日
袁世凯看完二十一条款后,身上的内衣几乎汗的湿透了,连连摇着肥硕的大脑袋,口中支支吾吾地说道:“如此条款,未免过分苛刻,敝国如何能够承认。”日置益说道:“敝国上下都知道袁大总统历来喜欢排日,说袁大总统不会轻易答复敝国所提之条款,我还不信。如今观总统之态度,始知言不虚也!”袁世凯急忙辩解道:“说我排日,未免太冤枉袁某了。敝国与贵国为紧密邻邦,自古即有同宗同文之说,常思借重友邻,作为臂助。公使先生对袁某了解甚深,岂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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