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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登记。公司派生分立,必然出现原公司登记注册事项,主要是注册资本的减少等变化和新公司的产生;新设分立中,必然出现的是原公司的解散和新公司的产生。
因此,公司分立时,同样要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设立登记,对此,《公司法》第188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19条都作了具体要求,具体办理登记程序类似公司合并登记程序,在此不再赘述。值得一提的是,在公司分立时产生的新公司是独立经济核算的法人,按企业法人登记程序办理,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它不同于公司的分公司,也不同于公司的子公司,因为公司分立后的公司之间既不存在管理上的从属关系,也不存在资本上的控股关系,而是财产上的分割。
5.公司注册资本的调整及其处理
公司合并、公司分立或因其他原因都可能引起公司原注册资本的调整,注册资本的变化不仅涉及公司本身,而且关系到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为此,《公司法》作了专门规定。
《公司法》第186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不按规定通知或公告债权人的,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公司法》第217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法》第187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按照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设应当按照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公司法》第188条第2款规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公司法》第225条)。
八、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
1.公司破产及其法律后果
从某种意义上讲,市场经济就是一种风险经济,破产现象是不可避免的。所谓破产,是指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出现资不抵债,而通过法定程序清偿财产、偿还债权而终止其法人资格的一系列法律活动。
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下简称《破产法》,1988年11月1日起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19章对“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作了具体规定,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的破产法律制度。
公司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公司破产还债,公司作为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由人民法院裁定后宣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国有独资公司和其他全民所有制公司的破产还债程序适用《破产法》的规定,如《破产法》第3条第2款规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宣告破产:①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用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②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清偿债务的。另外,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整顿并经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中止破产程序。而且《破产法》规定,企业作为债务人申请宣告破产,须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人民法院在接到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经审查材料齐备、符合破产界限后,即可受理,裁定宣告其破产,并在10日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出公告。债权人在规定时限内申报债权,并可以组成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或者和解协议。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人员成立清算组织来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在破产还债程序中,破产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由人民法院发布公告,中止破产还债程序。另外,《破产法》对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破产整顿作了具体规定。
《公司法》第189条规定:“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