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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说:“假如必须等待积累去使某些单个资本增长到能够修建铁路的时候,那末恐怕直到今天世界上还没有铁路。但是,集中通过股份公司转瞬之间就把这件事完成了”(《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688页。)股份有限公司能在短期内募集巨额资本,使企业扩大再生产的规模不再受企业本身积累的限制,并且具有很强的竞争力,股东人数众多,分散风险,股份等额,使社会上各阶层人士均可成为股东,具社会性,影响面大,可调和一定的劳资关系,方便食利族(有巨额财产而无经营企业才能的资产所有者)获利,同时股票的自由转让和营业状况的公开,使投资者容易了解情况,作出选择。股份有限公司正是以其无法比拟的优势,成为许多国际大垄断企业的主要形式,深刻影响着这些国家内部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
从17世纪开始,股份有限公司出现,随着时间的推移,资本主义国家的公司法不断出台、修改、补充,通过对公司重要事项如设立、组织机构、公司章程等内容的严格规定,使公司立法的发展符合时代与经济的要求。
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是指创办股份有限公司所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包括设立的机关、条件、方式、程序以及发起人的责任等。只有依照有关的法律规定实施法律行为,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才有效。无论从设立条件还是从设立方式或设立程序上说,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主要比有限责任公司严格、复杂。
《公司法》第73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发起人,即公司的创办人。其主要活动是进行可行性调查研究、联合人员,筹措资金,对公司设立的一系列行为负责。
有关发起人的问题,中国公司法作了详细规定(参见本章“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2)发起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满足一个最低股本额。如法国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股本为10万法国法郎(股票或债券不公开发行)或50万法郎(股票或债券公开发行);德国规定为10万德国马克;奥地利要求100万奥地利先令以上。中国规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公司法》第78条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千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上述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由于公司的设立方式不同,发起人对最低限额的责任承担比例不同。《公司法》第82条中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书面认定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股份后,应即缴纳全部股款,第83条规定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股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但无论是哪一种方式设立,发起人认缴的股本或发起人认缴与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总和,必须达到法定的股本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募集事项符合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过程中,许多行为要依照法律的规定,经法定机关批准、审核。
如股本须全部认购或发行,注册资本的增减要在公司章程中修改,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等。对于设立的有关事项中国公司法有专门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公司法》第77条)
“未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发起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公司法》第84条)
“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境外公开募集股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作出特别规定。”(《公司法》第85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进行公告。股份有限公司经登记成立后,采取募集设立方式的,应当将募集股份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备案。”(《公司法》第95条)
“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设立公司的申请予以批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司法》第220条)
除以上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还要依法定程序而进行。凡违反法律明确规定的内容,设立的有效性将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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