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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优劣,不皆同秩。自非农岐之徒,孰敢诠正,正应领略轻重,为分剂也。
药有阴阳配合,子母兄弟,根叶华实,草石骨肉。有单行者,有相须者,有相使者,有
相畏者,有相恶者,有相反者,有相杀者。凡此七情,合和当视之。相须、相使者良,勿用
相恶、相反者。若有毒宜制,可用相畏、相杀,不尔,勿合用也。
本说如此。案其主治虽同,而性理不和,更以成患。今检旧方用药,并亦有相恶、相反
者,服之不乃为忤。或能复有制持之者,犹如寇、贾辅汉,程、周佐吴,大体既正,不得以
私情为害。虽尔,恐不如不用。今仙方甘草丸,有防己、细辛;世方五石散,有栝楼、干姜,
略举大者如此,其余复有数十余条,别注在后。半夏有毒,用之必须生姜,此是取其所畏,
以相制耳。其相须、相使,不必同类,犹如和羹,调食鱼肉,葱、豉各有所宜,共相宣发也。
药有酸、咸、甘、苦、辛五味,又有寒、热、温、凉四气,及有毒、无毒,阴干、曝干,
采治时月生熟,土地所出,真伪陈新,并各有法。
本说如此。又有分剂秤两,轻重多少,皆须甄别。若用得其宜,与病相会,入口必愈,
身安寿延。若冷热乖衷,真假非类,分两违舛,汤丸失度,当瘥反剧,以至殆命。医者意也,
喻如宰夫,以 鳖为 羹,食之更足成病,岂充饥之可望乎?故仲景每云∶如此死者,医杀
之也。
药有宜丸者,宜散者,宜水煮者,宜酒渍者,宜膏煎者,亦有一物兼宜者,亦有不可入
汤酒者,并随药性,不得违越。
本说如此。又疾有宜服丸者,宜服散者,宜服汤者,宜服酒者,宜服膏煎者,亦兼参用,
察病之源,以为其制耳。
凡欲治病,先察其源,先候病机。五脏未虚,六腑未竭,血脉未乱,精神未散,食药必
活
本说如此。案今自非明医,听声察色,至乎诊脉,孰能知未病之病乎?且未病之人,亦
无肯自治。故桓侯怠于皮肤之微,以致骨髓之痼。非但识悟之为难,亦信受之弗易。仓公有
言∶“病不肯服药,一死也;信巫不信医,二死也;轻身薄命,不能将慎,三死也。”夫病之
所由来虽多,而皆关于邪。邪者不正之因,谓非人身之常理,风、寒、暑、湿,饥、饱、劳、
佚,皆各是邪,非独鬼气疾厉者矣。人生气中,如鱼之在水,水浊则鱼瘦,气昏则人疾。邪
气之伤人,最为深重。经络既受此气,传以入脏腑,脏腑随其虚实冷热,结以成病,病又相
生,故流变遂广。精神者,本宅身为用。身既受邪,精神亦乱。神既乱矣,则鬼灵斯入,鬼
力渐强,神守稍弱,岂得不至于死乎?古人譬之植杨,斯理当矣。但病亦别有先从鬼神来者,
则宜以祈祷祛之,虽曰可祛,犹因药疗致益,李子豫赤丸之例是也。其药疗无益者,是则不
可祛,晋景公膏肓之例是也。大都神鬼之害人多端,疾病之源唯一种,盖有轻重者尔。《真
诰》言∶“常不能慎事上者,自致百 ,而怨咎于神灵;当风卧湿,反责他于失福,皆是痴
人也。”云慎事上者,谓举动之事,必皆慎思;饮食、男女,最为百 之本。致使虚损内起,
风湿外侵,以共成其害,如此岂得关于神明乎?唯当勤药治为理耳。
若毒药治病,先起如黍粟,病去即止,不去倍之,不去什之,取去为度。
本说如此。案盖谓单行一两种毒物,如巴豆、甘遂辈,不可便令至剂耳,依如经言。一
物一毒,服一丸如细麻;二物一毒,服二丸如大麻;三物一毒,服三丸如小豆;四物一毒,
服
以数为丸。而毒中又有轻重,如野狼毒、钩吻,岂同附子、芫花辈耶?凡此之类,皆须量宜。
治寒以热药,治热以寒药,饮食不消以吐下药,鬼注蛊毒以毒药,痈、肿、疮、瘤以疮
药
本说如此。案今药性,一物兼主十余病者,取其偏长为本,复应观人之虚实补泻,男女
老少,苦乐荣悴,乡壤风俗,并各不同。褚澄治寡妇、尼僧,异乎妻外家,此是达其性怀之所
致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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