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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其本身来看,外在就是有机的一般形态,就是将自己变成存在原素之一部分的那个生命系统,而本质上同时也可以说就是有机物的为他存在,或在其自为存在中的对象性本质。——这个外在首先是作为它的外在的无机物而出现的。
如果从一个规律的关系上考察,如上所述,这种无机物并不构成一个规律的方面以与有机本质相对立,因为有机物既是绝对自为的,同时又与无机物保有一种普遍的和自由的关系。
但如果就有机形态本身来详细规定这两方面的关系,则我们看到,有机物的形态一方面是与无机物相对立的,而另一方面又是自为的反映于其自身的。现实的有机物乃是一个中项,它将生命的自为存在与一般的外在或自在存在结合在一起。——但自为存在这一端是内在亦即无限的单一,它使形态的环节自身从它们的持存中亦即从环节与外在的联系中返回于它自身,同时自为存在这一端是无内容的东西,它在形态中取得它自己的内容并在其中表现为形态的运动过程。
在这个极端里,亦即在简单的否定性或纯粹的个别性里,有机物是绝对自由的,由于它有绝对自由,它才自觉安全,而与为他存在和形态环节的规定性各不相干。这种自由同时也是环节自身的自由,有此自由,环节才有表现和被理解为客观存在着的东西的可能性;而且在这个自由中,环节与环节也就各自独立互不相干,如同它们之对待外在那样,因为这种自由的单一性就是存在,因而就是它们的单一的实体。不论形态或为他存在会怎样地变化多端,这个概念或这个纯粹的自由乃是一个而且是同一个生命;对这个生命之激流而言,究竟它所推动的是那一种水磨,那是完全不相干的事。——现在我们首先必须注意,这个概念在此地不能被理解为过程或有机环节的发展,象在以前讨论有机物的内在时所理解的那样,我们要把它理解为单一的内在,这个单一内在就是与现实的生动的东西相对待的那个纯粹普遍的方面,或者说,我们要把它理解为有机形态的客观存在着的肢体之所赖以持存的原素,因为我们在此处所讨论的是有机物的形态,对有机形态而言,生命的本质就是持续存在的单一性。其次,必须注意为他存在,或现实形态的规定性,当它被接纳到这个单纯的普遍性中亦即它的本质中时,它同样是一个单纯的普遍的非感性的规定性,这样的规定性可以说就是数。——数是有机形态的中项,它结合着无规定的生命和现实具体的生命,象前者一样的单纯又象后者一样的有规定。在整个有机物的内在里表现为数的这个方面,整个有机物的外在就必然会按照这里的方式表现为各式各样的现实,如生活方式,如颜色等等,总之,就必然表现为生命现象中所展示出来的全部差别。
如果我们比较整个有机物的两大方面的内在方面,有机物的一大方面是内在,另一大方面是外在,而内在与外在自身又各有一个内在方面与外在方面,我们就看到,内在的内在方面是活动不已的抽象,亦即概念,而外在的内在方面则是持存不变的普遍性和这普遍性里的持存不变的规定性,亦即数。因此如果说前者'内在的内在方面',由于有概念在它那里发展着它的环节,好象环节之间的关系具有必然性,因而幻想着要去建立规律,那么后者'外在的内在方面',由于数是它的规律的一个方面的规定性,就立即放弃这种想法。因为数恰恰是一种完全不动的、僵死的、漠不相干的规定性,在这里,一切运动和关系都已消灭,它已拆断了它通往情欲的生动表现、具体生活、和其他一切感性现实的桥梁。
'Ⅲ.将自然当作一有机整体来观察'
'1.无机物的组织:比重,凝聚性,数'
考察有机物的时候,外部只考察其形态,内部只考察形态的内在方面,这样的考察办法,事实上已不复是一种对有机物的考察。因为,那应该具有相互关系的两个方面只被设定为各不相干的,因而使那构成有机物的本质的自身反映,被扬弃掉了。我们在这里要做的毋宁是把已经试验过的内外比较法应用到无机物上来;在无机物里,无限的概念只是内在的本质,它潜藏于内部,或者外落于自我意识之中,而不再象在有机物那里一样具有它的客观呈现了。
因此,这种内在与外在的关系还应该在它自己的领域里予以考察。
首先,有机物的形象的内在方面,在一个无机物这里就是简单的个别性:比重。作为一种简单的存在,比重也象它的唯一规定性、数那样可以被观察,或者更明确地说,可以通过观察比较而被发现,因而似乎可以构成规律的一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