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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关系乃是纯粹的过渡。
当这种过渡在其单一性中时,它直接就是普遍性;而当普遍性在规律所要表达的差别中时,那个过渡的环节就成了现在这种意识的普遍对象,而表示过渡的规律就叫做外在是内在的表现。知性在这里已把握到规律思想本身了,因为在此以前,知性只是一般地在寻找规律,浮现在知性面前的是作为一定内容的规律环节,而不是规律这个思想。——就内容来说,此处所说的规律,不应该是静止地把存在着的差别接纳于普遍性的形式中而已,而应该在这种差别里也直接掌握概念的不停活动,从而同时占有双方关系的必然性。然而正因为对象、有机统一体,直接联合着存在与静止的存在的无限扬弃或绝对否定,并且因为本质上环节都是纯粹的过渡,所以根本就找不出象规律所需要的那种存在着的方面。
'(2)规律的扬弃'
为了取得这样的方面,知性必须立足于有机关系的另一环节上,即必须根据有机物是自身反映了的存在这一事实。但是这种存在已完全反映到了自身,以致它连一点与他物相对的自己的规定性都没剩余了。直接的感性存在已与规定性本身直接地合而为一,因而其自身已经成了一种质的差别,如蓝与红,酸与碱等等。但返回到自身了的有机存在却是与他物完全漠不相干的、它的实际存在乃是简单的普遍性,观察不出它有任何持存不变的感性差别,换句话说,只能看到它的本质规定性是存在着的规定性的变动不居。
因此,当差别表明自己为一存在着的差别时,它恰好表明了它是一种漠不相干的差别即数量'或分量'上的差别。
而在这里,概念被消除了,必然性也消失了。——但如果我们把这种漠不相干的存在的内容,感性规定的变动与更替,通统归结于一个有机规定的单一性中,那末这就等于同时说,内容恰恰是没有这种规定性——直接属性的规定性,而质也就如上所述只好落入数量了。
虽然被理解为有机规定性的客观对象在其自身中含有概念,因而与知性的对象有所不同,因为知性在理解它的规律内容时所采取的方式是单纯的知觉,但是,这种把客观对象理解为有机规定的理解方式,最终也还是完全倒退到知性的那种单纯的知觉原则和方式上去了,因为这样被理解的东西被应用为规律的环节了,而这样一来,被理解的东西就变成了一种固定的规定性,一种直接的属性或一种持存不变的现象,从而进一步被接纳于数量的规定之中,于是概念的本性就被压抑了。——因此从一个单纯地被知觉的东西换成一个已反映于自身的东西,从一个单纯的感性的规定性换成一个有机的规定性,这样的变换,也就重新丧失意义了,因为,知性还没有把规律扬弃掉。
为了用几个例子将这种变换加以比较,比如说我们可以把在知觉看来是一种具有强大肌肉的动物规定为一种具有高度激动力的动物有机物,或者把在知觉看来是一种高度微弱的状态规定为一种具有高度感受力的状态,或如果我们愿意的话,还可以把它规定为一种异乎寻常的激情,并且确切地规定之为感受力向更高强度的一种提高,一种“加方”或“升幂”(这个说法为的是不把感性的东西转译为概念而转译为一种条顿拉丁文)。
说动物具有强大肌肉,也可以由知性改说为动物具有一种强大的肌肉力,同样,高度的微弱也可以改说为一种渺小的力。用激动力来进行规定比以力来进行规定优越,因为力只表示无规定的自身反映,而激动力则表示有规定的自身反映,肌肉所独有的力正就是激动力;而激动力这一规定性也比强大肌肉之作为规定性较为优越,因为在激动力里,如同在力里一样同时已经包含有自身反映了。同样的,微弱或渺小的力以及有机的被动性等等则都是感受力的一种特殊的或有规定的表示方式。但是,如果这个感受力这样自为地规定和确定了,并与数量的规定结合起来,成为较大的或较小的感受力,正如较大的或较小的激动力那样,则这样的感受力或激动力又完全降低为感性因素变为一种普通形式的特质或属性,它们的关系就不是概念,而是数量,而对立关系既然陷入于数量,就变成一种无思想的差别了。如果说,在力、强、弱这类名词里本来就没有无规定性,可是现在较高的或较低的感觉力和激动力的相互对立,以及它们的互相消长,同样不是空虚无规定的玩艺。较强的或较弱的感觉力和激动力,正如强与弱之为感性的无思想的规定那样,也是一种无思想地理解了并同样无思想地陈述了的感性现象。出而替换那些非概念性的名词的,不是概念,而是以规定充实了自己的强和弱,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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