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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端的东西,仿佛只要承认是有根据的,就再也不容任何辩解了。——其实,事情的真实情况,上文已经闸明了:哲学命题,由于它是命题,它就令人想起关于通常的主宾词关系和关于知识的通常情况的见解。这种知识情况和关于这种情况的见解,却为命题的哲学内容所破坏了,旧日的见解现在经验到,情况与它原来所以为的大不相同;而旧的见解既已作了这种修正,知识于是就不得不回到命题上来,以与从前不同的方式来把握命题。
如果我们对一个主词所表述的,在一个时候意味着主词的概念,而在另一个时候,又仅只意味着它的宾词或偶性,因而将思辩和推理这两种方式予以混淆,那就要造成一种应该加以避免的困难情况。——思辩的与推理的方式是互相干扰的,惟有上面谈到过的那种哲学表述的方式,才会具有伸缩性,从而严格地排除一个命题的两部分之间的那种通常的关系。
事实上,非思辩的思维也有它的权利,只是这种权利虽然有效,而在思辩命题的方式里却没得到注意。命题的形式,决不能仅仅以直接的方式予以扬弃,即是说,命题的形式之被扬弃,不应该仅只通过命题的内容而已;这个相反的扬弃的运动,也必须被表示出来,这个运动不应该仅限于是那种内在的阻抑而已,概念的这个返回自身的运动也必须被表述出来。这个担当着通常应由证明来担当的任务的运动,就是命题自身的辩证运动。惟有这个运动才是现实的思辩的东西,只有对这个运动的叙述才是思辩的陈述或外现。作为命题,思辩的东西仅只是内在的阻抑,仅只是本质的一种非实际存在着的自身返回。因此,我们发现我们时常被哲学的表述引导了去进行这种内在的直观,并因而不再去陈述这个辩证运动,而陈述这个辩证运动,乃是我们当初所要求的。——诚然,命题应该表述真理,但真理在本质上乃是主体;作为主体,真理只不过是辩证运动,只不过是这个产生其自身的、发展其自身并返回于其自身的进程。——在通常的认识里,构成着内在性的这个外在陈述方面的是证明。但在辩证法与证明分开了以后,哲学证明这一概念,事实上就已经丧失了。
关于这一点,可以加以提醒的是:辩证的运动也同样是以命题为其组成部分或原素的;因此,上面所揭示出来的那种困难似乎是要永远不断地重新出现的,似乎是一种属于事情本身的困难。——这种情况与通常在证明里所发生的下列情况颇相类似:证明要使用根据,而这根据本身又需要一个根据,根据还要根据,前进不已,以至于无穷。但这种形式的寻求根据和提供条件,是属于与辩证的运动全然不同的那种证明的,因而是属于外在的认识的。至于辩证的运动本身,则以纯粹的概念为它自己的原素;它因此具有一种在其自身就已经彻头彻尾地是主体的内容。因此,根本就不发生这样的一种内容:仿佛这种内容是与充当基础或作为根据的主体关联着的,并且仿佛它只因为是这个主体的一个宾词,才具有意义;就其直接性而言,命题是一种纯粹空洞的形式。——在这里,表示着纯粹主体的,表示着空洞的无概念的一的东西,除去在感性上直观到的或想象出的自身之外,主要就是作为名称用的那种名称。基于这个理由,如果人们避免使用例如上帝这样的名称,可能是有好处的,因为这个词汇并不同时也直接就是概念,而仅仅是个道地的名称,是充当基础的主体的一个稳固的安身之所;而且因为,例如存在或一、个别、主体等等词汇,则与上帝的情况相反,本身同时也直接就指示着概念。——至于前一种主体,如上帝,即使说出了关于它的一些思辩的真理,这些真理的内容毕竟还是缺乏内在概念的,因为这种内容只是作为静止着的主体存在着,而由于这种情况,关于它的那些真理也就很容易取得纯然属于启示性的形式。——因此,从这一方面看,通常把思辩的宾词按命题的形式不理解为概念和本质的那种习惯所造成的阻碍,也将可能因哲学论述上的过失而为之增大或减小。哲学的陈述,为了忠实于它对思辩的东西的本性的认识,必须保存辩证的形式,并且避免夹杂一切没被撕念地理解的和不是概念的东西。
'2.天才的灵感与健康的常识'
对于哲学研究来说,不进行推理而妄自以为占有了现成的真理,这也和专门从事推理的那种办法同样是一种障碍。这种占有者以为根本不需要再回头来对现成的真理进行推理,而直接就把它们当作根据,相信他自己不但能够表述它们,并且还能根据它们来进行评判和论断,从这一方面来看,重新把哲学思维视为一种严肃的任务,乃是特别必要的。在所有的科学、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