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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漫长的等待,2004年8月20日,江帆诉开封市教委、河南省精神病医院名誉权纠纷一案终于立案。经过多次向法庭交涉,江帆终于在近7年后看到了《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书》等重要证据。由此,一个将其鉴定为精神病的“路线图”终于完整地露出真相。
原来,在连续遭受推诿、欺骗甚至殴打后,江帆于1997年11月19日下午到河南省委门前上访。
当天,开封市委副秘书长召集该市信访局、教委、第二职业中专等单位人员开会,研究解决江帆的问题。
开封市第二职业中专1997年11月19日撰写的《关于我校教工江帆同志11?19赴省上访情况的汇报》记录了这次会议的结论:“袁副秘书长指示:1。市中院负责解决张利交(租房)钥匙事;2。市二职专负责江帆思想行动的稳定工作,不能出事,必要时昼夜监护;3。由中院负责,抚养费按规定每月从张利正常工资中取出30%交江帆;4。必要时可为江帆从精神病角度通过医院鉴定一下。”
领导指示引出的精神病鉴定(3)
1997年12月3日,*开封市委办公室向*河南省委办公厅作出《关于开封市二职专校医江帆上访问题查处情况的报告》(汴办文【1997】57号),称江帆上访引起省、市领导的高度重视。为妥善帮助江帆解决家庭矛盾,防止恶性事件的发生,秘书长作了六条指示。其中的第四条为:“在问题没有解决好之前,学校要把它作为一项政治任务,看护好江帆,如发生意外要追究学校党政领导的责任。要采取措施严密看护,防止江帆外出,同时看江帆的精神是否受到刺激,必要时可到医院进行检查和治疗。”
1997年12月12日,开封市第二职业中专出具委托书。“根据上级领导指示,现委托河南省精神病鉴定中心对我校江帆同志是否存在精神异常进行鉴定。”
12月15日,开封市教委在委托书上批复,“根据有关部门会议的意见,教委同意上述意见。”
然而,在开封市教委“同意”之前,即12月13日,河南省精神病医院组织座谈会对江帆进行了“现场鉴定”。鉴定原因是:江帆的行为超越正常人,市领导指示视情况必要时给作一次司法精神病鉴定。
成俊祥等4名专家没有对江帆进行任何仪器检查,就在“检查所见(包括躯体、神经系统、精神、心理学、实验室及特殊检查)”一项中记录“体格检查:心肺检查未发现异常。”
鉴定书上记载的案由为“上访案”,专家这样进行精神检查分析:“存被害妄想,妄想具有系统性、顽固性、持久性特征。”
12月15日,河南省精神病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出具《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书》,认定江帆为“偏执性精神病”。有关医疗或监护的建议为:“住院治疗,严加看管,预防意外发生。”
一审法院同意对江帆7年前是否有精神病进行鉴定2004年8月20日,江帆向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起诉开封市教委、河南省精神病医院侵犯名誉权,请求法院判令河南省精神病医院撤销其作出的江帆患有“偏执性精神病”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书;开封市教委和精神病医院停止侵权,为江帆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市教委和精神病医院赔偿交通费5000元、住宿费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8万元。
2004年9月21日,本案在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有多名记者前去采访。审判长焦世峰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拒绝公开开庭。江帆当庭抗议,但抗议无效。
更让江帆不能接受的是,开庭前的2004年9月6日,河南省精神病医院向龙亭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鉴于江帆被河南省精神病医院鉴定为“偏执性精神病”,请求法院判决江帆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9月19日,河南省精神病医院再次向龙亭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对江帆在1997年12月间是否患有精神病进行鉴定。
对于鉴定一个人7年前是否有精神病的申请,审判长焦世峰予以同意,并对江帆说:“你不承认自己是精神病没关系,第一次你不是说程序违法吗,这次法院委托鉴定就不违法了!”
2004年11月19日,焦世峰启动特别程序同意重新鉴定江帆7年前是否为精神病,并裁定中止诉讼。
当时,河南省委信访督查小组正住在开封宾馆办公,气愤不已的江帆写信说:“如果一个合法公民理性维权8年,在法院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