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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并非都是传来证据,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且与李纪周在侦查阶段和庭审中的供述相吻合,认定李纪周受贿证据确实、充分。”
法庭审理检察机关第二项指控——李纪周与李莎娜共同收受梁耀华300万港币贿赂时,李纪周矢口否认:“李莎娜打过电话来,就说了办保税仓的事,没说别的。我当晚去看李莎娜,李莎娜说,梁耀华答应给她300万港币,汤松新也说是的。我同李莎娜讲梁耀华的口碑不好,你要当心点。我说了之后看李莎娜还想要,就没再说什么——我不是默认,是不管了。”
公诉人:“梁耀华说不用还了,你是什么态度?”
李纪周:“没什么态度。”
这一套供述,显然与他原来在检察机关的供述相反。可谓形势突变。公诉人当庭宣读李纪周原来的供述,李纪周辩解道:“我谈的是现在的认识,我对自己犯罪的认识。”
关于为新英豪公司出面干预下级办案,李纪周也反复辩解自己当时不知情,不知道新英豪公司是走私,她们(李莎娜等)告诉他手续合法。
辩护人瞅准时机、趁热打铁,问道:“李莎娜在来京之前,是否同你说过梁耀华要给她钱的事?”
李纪周:“在这之前我没听说过。”
辩护人:“在李莎娜的房间,你是否与人商议过由你出面同梁耀华谈?”
李纪周:“没有商议过。只是汤松新讲梁耀华要给。”
辩护人:“在当时,你是否意识到300万与你有关系?”
李纪周:“我没有认识到钱是给我的。如果知道就不会是这样了。”
李纪周的翻供,并未出乎方工预料;若此时再追问下去,只会陷于纠缠。因此,律师询问完毕之后,方工示意同伴不再多争,立即申请传证人梁耀华出庭作证。
公诉人:“认识李纪周吗?”
梁耀华:“1993年中,找我捐钱时认识的。”
公诉人:“认识汤松新、李莎娜吗?”
梁耀华:“认识。是同一时间认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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