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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三是中央银行与住房银行的关系。中央银行从稳定币值、资金援助和业务监督方面对住房银行进行管理。四是商业银行与住房银行的关系。两者在房地产金融业务方面可以开展互融资金、业务代理等,它们是互为补充而非替代关系。
(2)推进专业银行商业化的改革进程。
房地产业是资金密集型产业,需要大量的投资资金,单靠少数金融机构的支持是难以满足要求的。应放开商业银行房地产金融业务,除国有银行外,跨区域的股份制商业银行、股份制城市商业银行、住房储蓄商业银行、外资银行等金融机构,保险公司以及信托投资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都可以进入住房信贷市场,购买住房金融债券、抵押债券等,不断提高住房金融市场的竞争性,推进房地产金融体系的商业化进程。
(3)发展与完善住房合作社,使之成为我国房地产金融体系的重要支持力量。
住房合作社在国外是一种发展房地产金融和解决住房困难的有效方式,尤其是对那些个人资金有限、无力自建或购买房屋的居民,住房合作社开创了一条集资合作建房的道路。根据牵头组织者性质不同,我国目前的住房合作社主要分为由政府或政府部门出面组织、由社团组织、由企业单位牵头和居民自发自愿组织四种类型。住房合作社作为一种为住房筹集资金、融通资金的信用机构,在经营性房地产金融与政策性住房金融之间,找到了一种制度需求旺盛、交易成本较低的中间形式。
完善住房合作社,首先需要政府政策的大力支持。如在立法上,要进一步具体化《城镇住房合作社管理暂行办法》,使之与《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和《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规相结合;在土地政策实际操作上,可比照实行土地有偿使用的规定作一定程度的减免,体现国家的社会保障职能。其次要严格规定和限制入社资格,实行内部民主管理。合作社的主要服务对象是住房困难户和低收入职工,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平均收入及消费水平等因素确定一个可行的社员入会标准,从实践上完善住房合作社的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保证住房合作社在住房金融体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3。 推进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
1990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夏普和米勒通过实证分析和逻辑推论,得出了“不动产证券化即将成为金融发展重点”的结论。房地产证券化是将对房地产的投资以证券投资的形式表现,从而使投资者与投资标的物之间的直接物权关系转化为债权性质的有价证券形式。房地产证券化包括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和房地产投资权益证券化两大系统。
大力推进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具有重要的意义,表现如下。
(1)开辟新的融通资金渠道。
一方面,我国大部分房地产企业资金依赖于银行贷款,而银行贷款又受宏观经济调整的影响往往容易处于紧缩状态;另一方面,房地产企业在持续发展上缺乏长远规划,不易符合证券市场对上市公司的稳定收益的要求,它们谋求在国内、国际资本市场上市的进入门槛高,直接融资困难大,因此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房地产企业数量少,与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极不相称。而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可以把社会上闲散资金集中引入房地产行业,由此建立的资金供给机制比较稳定,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房地产业的长期资金需求。
(2)有利于分散投资风险,促进资金循环。
房地产的不可分割、不可移动及价值量大等特点,使得房地产投资需求资金规模庞大,市场流动性差,资金周转期长、周转速度慢,易造成房地产投资风险的过度集中,从而阻碍房地产业的发展。通过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能将房地产商品的巨额价值进行小额分割,并转化为可转让的有价证券出售给广大投资者,可以达到分散风险、促进资金循环的目的。
(3)促进市场发育。
对房地产市场而言,借助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由专家经营房地产,可以促使房地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为房地产经营专业化提供前提条件,业主获得应有的收益,投资者可以分享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利润。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资源的合理配置。另一方面证券化的工具可以大大降低银行的房地产抵押贷款的风险,促进贷款的流动性,解决银行贷款资金来源的短期性与房地产投资的长期化的矛盾。对于房地产资本市场而言,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可以丰富金融市场投资工具的种类,扩大资本市场的交易规模,满足不同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