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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部分(第1/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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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婚姻法学研究会权威人士透露,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部《婚姻法》的出台指日可待,并将更名为《婚姻家庭法》,条文从原37条扩大到2OO多条。《婚姻家庭法》在夫妻关系上将增加“互相忠诚”一条,强调夫妻双方互相忠诚的义务。

对于离婚,将判决离婚条件由“感情确已破裂”改为“婚姻关系确已破裂”,制定一个婚姻破裂的标准,并将婚外恋与第三者置于违法地位。

《婚姻家庭法》颁布以后,将降低还是增加离婚率?会不会引起第四次离婚浪潮?

让我们拭目以待。

静悄悄的革命笔者在酝酿写作此书的过程中,采访到一家三代真实而又传奇的爱情婚姻故事,很典型地说明了三次离婚浪潮的波澜起伏。

我们首先从第一代的官之麟说起。

1951年2月6日,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收到一份离婚诉状,诉状的呈递人竟是本区人民法院的副院长、1937年震旦大学政法系肄业生官之麟。

当时,人们对中高层干部的离婚再婚现象已有所耳闻目睹,但这一个案还是引起了知情者极大的兴趣。按照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第十七条之规定,离婚绝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作为共和国首批大法官之一,官之麟对于离婚之难心中当然有数,在基层人民政府的数次调解之后,他为什么还如此执着呢?

官之麟之妻刘月琴,湖南省白石铺镇人,杂货店主之女,9岁那年,与小她3岁的官之麟订了一桩娃娃亲。因幼年丧母,月琴自小精明能干,柜前台后,家里家外,让她梳理得井井有条。

官之麟一度被视为白石铺地面的神童:5岁,能背《论语》,7岁,能解乐府。1O岁,父亲便把他送到衡州府读书。

16岁那年春天,官之麟突然收到父亲的来信,催促他回家与月琴完婚。他一时陷入了深深的矛盾之中:就他已接受的教育和所读的西洋小说的影响而言,要他娶一个“三从四德”的乡下姑娘,显然不大情愿,但在中国旧式社会,违抗父命简直是大逆不道,如果我行我素的话,则意味着与家庭彻底决裂。为了不使年过半百的父亲为他这个独生子伤心,伤心的官之麟谢绝了几位学友同赴上海求学的邀请,起程回乡,准备看情况再说。

在摇摇晃晃的二等车厢里,官之麟的大脑极力搜索刘月琴留给他的印象,遗憾的是如同看一部模糊的黑白默片,他怎么也想不起她的音容笑貌,倒是有一件小事铭刻在记忆中:官之麟辞亲到衡州府上学之前,由父亲引领去看了一回“媳妇”。“小俩口”在院子里喁喁细语,月琴突然要他闭上眼睛,接着迅疾把一粒剥好的糖塞进他的嘴里,小之麟没有准备,一咕噜就咽了下去,压根儿不知是什么滋味,然而许多年后,他仍觉得那味道挺美。

也许,正是这一件小事改变了官之麟的一生。

在少年官之麟敏感的内心,在摇摇晃晃的二等车厢里,回忆很容易被赋予一种诗意的色彩,而月琴那个简单的举动,好像有某种神示的意思。于是,他开始幻想花好月圆之夜,月琴是何等婀娜多姿妩媚多情,你若是不肯与此等女子互结连理,她会有怎样的哀怨,你将有怎样的悔恨?

况且,在官之麟年轻的身体深处,正蠕动着一种解读和探索异性的朦胧的欲望!

当官之麟带着糖一般甜蜜的梦想和诗一般炽烈的情怀被塞进洞房,准备掀起新娘的红盖头,那一瞬间,他的手有点不由自主地颤抖起来。毕竟,他还只有16岁,他甚至不知道下一步该采取怎样的行动,才算合情合理。

尽管新娘既不婀娜多姿也不妩媚多情,但官之麟因有“一粒糖情结”的作用,蜜月还算名副其实。

然而,仿佛有一道坎的存在。蜜月一过,官之麟开始有点心不在焉了。

应该认为,勤劳贤惠的月琴有许多传统美德,其容貌也四平八稳无可挑剔。跟月琴在一起,被无微不至伺候着的官之麟一点儿也不习惯自己扮演的角色,他想替月琴梳一回头,却被她抢回梨木梳子,还说什么:“丈夫要有丈夫的作派。”

除了游手好闲。他实在想象不出所谓“丈夫的作派”到底是个什么玩艺。

他跟她谈外面的世界,讲从域外小说看来的爱情故事,期待她的赞许,可她只是一味地笑着。一味地笑着本无可厚非,问题是,由于得不到她的响应,他没滋没味地缄口不语了,很久,她还是一味地笑着,就让你觉得那笑比哭还令人难受。

此时此刻,官之麟便不由得想起跟同学们在一起的奔放和洒脱。风华正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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