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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示一种特殊综合,由此种综合,依据规律,在甲事物上设定与之全然不同之乙事物。至现象何以应包含此种事物(经验不能引为其论证,盖所欲证明者乃先天的概念之客观的效力),则非先天的所能显示,故此一种概念是否纯然空虚,以及现象中在任何处所并无其对象,乃先天的可疑之事。感性直观之对象必与先天的存在心中之“感性方式条件”相合,事极明显,盖不如是,则此类对象将不能成为吾人之对象。但谓此类对象亦必须与“为使思维之综合的统一悟性所须之条件”相合,则为理由不明之结论矣。现象固可如是组成,即悟性不能发见其与其悟性所有统一之条件相合。现象中之一切事物固可如是混杂,即在现象之系列中,无一事物呈现其能产生综合规律而合于因果概念。于是此因果概念将全然空虚而无意义矣。但因直观无须任何思维机能,故现象仍呈现对象于吾人之直观。
吾人若思避免此等烦困之研究,而谓经验不断呈显现象间所有此类规律性之例证,因而提供“抽出原因概念及确证此种概念所有客观的效力”之无数机缘,则吾人殆未见及原因概念绝不能如是发生者也。原因概念只有二途,或全然先天的概据于悟性,或仅视为幻想摈除不用。盖原因概念严格要求申事物必为“有其他某某乙事物必然的及依据绝对的普遍规律继之而起者”。现象固亦呈显种种事例,自此等事例能得“某某事物通常依以发生之一种规律”,但现象绝不证明其继起为必然的。而因与果之综合,实有一种尊严,非经验的所能表现之者,即结果非仅继原因以起而已,乃由原因所设定而自原因发生者也。此种规律之严格的普遍性,绝非经验的规律所有;经验的规律仅能由归纳获得比较的普遍性,即应用极广耳。故吾人若处理纯粹悟性概念一若纳为经验的所产,则吾人将全然变更其使用之途矣。
一四 转移至“范畴之先验的演绎”之途程
综合的表象与其对象之能联结,相互间获有必然的关系及所谓相互适合,仅有二途可能。或唯对象使表象可能,或唯表象使对象可能。在前一事例,此种关系仅为经验的,其表象绝非先天的可能。就现象中所有属于感觉之要素而言,现象正属此类。在后一事例,就对象之存在而言,则表象自身并不产生其所有之对象,盖吾人今非论及“表象由意志而有之原因性”也。但若在“仅由表象,始能知某某事物为一对象”之事例时,则表象仍为对象之先天的规定。顾对象之知识所唯一由以可能之条件共有两种,第一为直观,对象由直观授与吾人(此对象虽仅为现象);第二为概念,与此直观相应之对象,由概念始为吾人所思维。由以上所述可见第一条件(即对象由此条件始能为吾人所直观)实际先天的存在心中,为对象之方式的概据。一切现象必须与此种感性之方式的条件相合,盖因现象仅由此条件始能显现,即经验的为吾人所直观而接与吾人。于是有问题发生,即:先天的概念是否亦用作先在条件,任何事物唯在此条件下,即不为吾人所直观,亦仍能思维为普泛所谓对象。设令如是,则对象之一切经验的知识必须与此类概念一致,盖因仅以此类概念为前提,任何事物始能成为经验之对象。盖一切经验在事物所由以授与之感官直观以外,确曾包含“所视为由直观所授与即视为所显现之对象”之概念。因而普泛所谓对象之概念,实存在一切经验的知识之根底中,而为其先天的条件。故“视为先天的概念之范畴”之客观的效力就思维之方式而言,乃依据“经验由范畴而始可能”之事实。范畴由其必然性及先天的与经验之对象相关,盖因经验之任何对象,仅由范畴始能为吾人所思维也。
于是一切先天的概念之先验的演绎,今乃具有全部研究所必须依据之原理,即先天的概念必须认为使经验所以可能之先天的条件(不问其为经验中所有直观之先天的条件,抑思维之先天的条件)。产生“使经验可能之客观的根据”之概念,亦即以此理由而为必然的。但说明“此类概念在其中见及”之经验,则非此类概念之演绎而仅为其例证。盖在此种说明中,此类概念纯为偶然的。除由先天的概念与可能的经验(知识之一切对象皆在此经验中发见)之本源的关系以外,则凡先天的概念与任何对象之关系,皆为吾人所全然不能理解者也。
名①望素著之洛克未见及此,彼在经验中觅取纯粹悟性概念乃亦自经验演绎之,但其见解又不一贯,又欲借纯粹悟性概念之助,以得超越一切经验限界之知识。休谟则知欲得此超越经验之知识,此类概念之起源,必须为先天的。但因彼不能说明悟性何以能以“其自身既不在悟性中联结”之概念,思维为必然在对象中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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