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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又要有利地协调好占企业大多数普通员工的工作。因为二者的最有机配合,才是整个团队的战斗力。也可以这样理解:虽然在理论上,有“二八”主次之分,但是在对于企业发展的整体意义上来讲,却没有“二八”之分。也就是说,强者也有弱势的体现,弱者也有强势的体现。
其次,就是管理中管理者如何实施恩威并施。也可以说,管理者究竟是先恩后威,还是先威后恩呢?虽然理论上是恩威并施,事实上是很难做到这样的。因为一个管理者,在属下的心目中,是有一定的威信存在的,否则就不称其为领导。所以说,管理者不可能也实现不了既同时对某人实施奖励,又对同一个人实施处罚的;也不可能对于同一奖惩制度,在实施中做出不同的条件与标准,这都是管理中的大忌——标准无序化。当然,在一支团队中,既对一些人奖励,又对一些人惩罚,这是行得通的。或许,这才是管理中恩威并施的真正意义。
可是对于一支团队,在完成一项任务时,是先实恩还是先实施罚呢?其实这在管理上,应该是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的。一般在一支较成熟的团队,或者面对较高思想觉悟与素质的团员时,就要奖励大于惩罚。也可以说:对于一支高素质的团队,完全可以通过对团员的超额完成任务的突出表现,而对其优秀者,实施奖励。其实这种奖励的管理目的,就是对整个团队团员起到激励与鞭策作用。相反,对于一支初创的团队或整体素质不高的团队,就应该先用法度,来对其未实现目标者或在实施目标中所出现差错者,实施必要的惩罚。因为这样的惩罚,也可以对众多心存侥幸或心存观望者,以及时的警示作用。这样同样可以较好地对整个团队,起到规范作用。所以说,一切有关管理学中的理论与法则,都不是也不应该是一成不变的,也不是非A即B的逻辑应用,而应该是管理者,通过管理实践找到真正适合自己企业特点的管理特色。
否则,就会闹出管理中“婴儿之戏”的笑话与丝毫没有实效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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