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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蓝海,还是制造了又一个必将覆灭的股市泡沫?
存在“适度挑战”才能创造文明
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颁布后不久,由网络名人方兴东领衔的“互联网实验室”公布了其联合各领域近20名专家学者完成的《中国高科技领域反垄断调查报告》,这被视为“国内首份垄断调查报告”。纵观报告,涉及互联网、传媒等将近十个大行业,包括CPU、操作系统等数十个细分行业与领域,也包括了微软、英特尔、###等37家企业。分众传媒也赫然在列。
垄断,指的是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为了获得高额利润,采取不正当手段,损害市场公平竞争的机制或者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由于有这种行为的存在,《反垄断法》应运而生。
早期的《反垄断法》对垄断的裁定可以定义为“结构主义”,即如果一个企业的市场份额过大就会被认定为违反《反垄断法》。这种分析方法已经随着经济学界对当代规模化经济的正确认识而被抛弃,取而代之的是行为主义分析方法。行为主义分析方法认为垄断并不总是损害竞争机制和消费者的利益的,只有在这种垄断地位是通过不正当的方式获得,或者垄断者滥用市场支配权力的情况发生时,《反垄断法》才有干预的必要。
我国的《反垄断法》中明确规定以下三种行为属于垄断:
行为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行为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行为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其中,“经营者集中”是指这样三种情形: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获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获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第14章 在质疑中前行(1)(2)
分众传媒的涉嫌垄断被划分为第三种,即分众传媒集中了太多的同行企业,使得广告市场存在了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可能。
不可否认的是,分众传媒的急速扩张在某些领域已经构成了垄断的先决条件,比如楼宇视频广告和卖场广告的市场占有率均在90%以上。江南春“鲸吞”的收购气势也给人一种不形成垄断不罢休的感觉,就连他刚刚涉及的互联网产业,都被媒体认为是“分众牢牢把控住了除广告主以外的互联网广告产业链上的所有环节”。
对于垄断一说,江南春认为,广告市场很大,分众传媒只是占据了一个很小的领域。有数据显示,中国广告市场的整体规模约为1500亿,户外广告总量是120亿,分众传媒只占据10多亿的市场份额,不到10%,距离《反垄断法》规定的50%还有很大的差距,因此不构成垄断。然而,《反垄断法》的调查者们并没有纠缠在比例这一块,他们认为,分众传媒在行业内的并购损害了竞争机制。早在2006年初,分众传媒并购聚众传媒的时候,就有业内人士指出:“从美国的反垄断法来说,分众、聚众的合并是要被市场 PK掉的。”因为更多人希望任何一个领域内都存在竞争,就像麦当劳和肯德基,可口可乐和百事可乐,它们在全世界形影相随,但都成为了行业巨头。
健康的竞争能促进行业的发展,但是中国目前的广告市场并不存在这种假设。分众传媒和聚众传媒都没有进入良性竞争的轨道,它们水火不容,打得惨烈无比,如果没有这起并购案的发生,最终的结局可想而知——两家企业都会亏损,楼宇电视广告行业发展受阻。合并之后的楼宇广告市场尽归分众传媒,分众传媒的赢利能力大幅提高,行业发展更加健康有序。因此,分众传媒的这起貌似垄断的收购,其实只是顺应市场变化,走规模化发展路线的结果。在美国,只要合并提高经济效率,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合并就会得到美国政府的大力支持,波音和麦道的成功合并就是一个典型例子。
在江南春看来,分众传媒和聚众传媒两家的合并,只是对楼宇广告市场形成了一个非常高的进入壁垒,楼宇广告只是主流广告的一个有益补充,广告主仍然还有选择余地去寻求其他媒体方式,所以不能等同于产业垄断。从整合的角度来看,分众传媒和聚众传媒做出了表率,未来还会有更多的整合,江南春希望有更多企业加入,推动行业发展。
我讲求的是“75/25原则”。也就是说,也许我们特定的受众只占所有消费者的25%,但是其消费额的百分比却达到75%。我一直崇尚英国历史学家汤因比的“适度挑战”理论,存在“适度挑战”才能创造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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