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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范围;从社会学上的限制意味讲,它禁止某些个人和团队进行性接触。一般性禁忌有:
(一)性冲动的偏差和性变态。同性恋、兽|交、裸露癖、###和肛茭——这是使用了心理分析术语——如我们所知,在土著看来,用这些行为代替性冲动的正当满足是有失体统而且是卑鄙可耻的。通过所谓心理的而不是社会的约束,土著全然与性倒错行为绝缘。性变态遭到讥笑,成为人们抨击和戏谑的对象。由于人们采取这种态度,性变态不仅被认为是大逆不道的,而且实际上也难以实行。
(二)性问题上的公开性及有失检点的行为。公开进行性行为或者公开进行性挑逗在部落生活中极为罕见。不注意避开公众、为满足好奇心理暗中窥视他人Zuo爱的任何企图都被视为见不得人的卑鄙勾当。在部落生活中,很少性行为可以公开进行的机会。甚至在他们的民间口头传说中的淫秽下流的故事里,有观淫癖的人也不能这样做。这条规矩的唯一例外是Xing爱狂欢节。只有遵从公开性的禁忌、那些在图马的有福之人的灵魂才可永远得救。在另一方面,在有关女性侵袭男性的传说中(约萨的风俗发生在凯塔卢基岛上),公开进行交媾被认为是对被侵袭对象追加的一种泄怒行为。因此,不破坏部落道德约束力的性行为,一定要在最隐秘而又得体的范围内进行。
(三)性放纵。对男女两性说来,性贪婪的表露或者是不顾廉耻地寻求异性都被视为下流无耻的行为,对女人说来更是如此。这种道德上的态度应该同那些因为爱情美满而引起怨恨和嫉妒的人所遭受的非难严加区别。
(四)缺乏兴趣。我们已经知道了面目丑陋和令人反感的几种形式,他们被视为激起性欲的障碍。更有甚者,土著认为没有任何人能够或愿意同这种令人不快的人Zuo爱。这不过是事实的表白。它的背景交织着道德和美学特征的明确非难,这种非难以实在而强烈的思想为基础。尽管如此,这种非难偶尔也会不起作用。同一个身体令人生厌的人进行任何接触都是一件糟糕、难堪、可鄙的事。这种禁忌我们已有所论及,没必要在此加以重复。
第八讲 性道德(2)
(五)各种各样以及微不足道的禁忌。有很多正在进行中的事情要受到禁止性茭和同女人进行任何接触的限制。比如战争、海上探险、园林以及一两次巫术仪式。而且,在某些生理转换期,主要是怀孕及哺|乳的时候,男人是不准接近女人的。这些禁忌所表明的一般原则是性同人身的某些状况以及人们从事的某些活动的性质及目的是难以相容的。性对它们的干预是不能允许的。
(六)外婚制。在崇拜同一图腾的氏族里,性茭和婚姻是不能允许的。在氏族的属下分支里,更是如此。其中共同的组成|人员意味着真正的血缘关系。在两个同属一个祖先的后裔中,禁忌更加严格。但是,土著只用一个词苏瓦索瓦(suvasova,即家庭内的乱仑及对外婚制的破坏)称呼所有这些外婚禁忌的亲属等。另外,在法定而且正式的假设中,土著会坚持所有外婚禁忌。不论是氏族的、亚氏族的,或被证明有血缘关系的,都无一例外具有约束力。这样,一位民族学家通过交谈会得到一种印象,通过观察土著的行为则会得到另一种与之截然相反的印象。在下面对这个主题进行探讨时,我们也将把实际情形和具有法定意义的假设放置在一起,以表明它们是如何并行不悖的。
(七)家族和家庭内禁忌。父亲不是其子女的男性亲属。因此,他人包括婚外禁忌之列。尽管父亲与女儿间的性关系是遭到绝对禁止的。毋庸置疑,尽管不是在法理上,而是在部落生活的现实中,将同一家庭的成员分离开来的禁忌是一种性质截然不同的力量。它被附加在婚外禁忌上。我们不仅发现由于它的作用使父亲同女儿分离开。我们还发现它也使同自己亲生母亲以及亲妹妹的乱仑比同自己的堂姐妹的乱仑会引起无与伦比的更大义愤。同一个“分类上”的母亲或一个“分类上”的姐妹的乱仑则更容易得到宽怨。
(八)法律上亲属关系的禁忌。尽管在法律上没有正式禁止。但是,一个男人同其岳母进行性茭却是完全错误的行为。男人也不应该同他妻子的姐妹或同他弟兄的妻子有Xing爱关系。妻子去世,同她的姐妹再婚虽然不受禁止,却也遭人冷眼相看。
(九)维护酋长特权的规定。这种以及下文即将述及的限制方式,不像前面列举的那些禁忌有同等的约束性。它们更像是一些指导行为的,然而又是模糊不清的准则,带有权宜之计的普遍感情以及某种社会约束赋予的效力。你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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