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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通过转账结算方法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以及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意图使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合法化,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
我国反洗钱立法历程
我国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工作整体起步较晚,与国际公约要求相比,在洗钱犯罪、恐怖融资犯罪的刑事立法、司法上还存在一些差距和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刑事司法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
直到90年代中期,我国立法层才对洗钱有了一些注意。1997年10月1日起实行的新《刑法》,对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进行的洗钱行为规定了较为明确的刑罚。1997年10月6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开户单位基本账户设立、现金支付问题、公款私存问题和银行卡的管理等8个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特别是改进了对个人储蓄账户的现金支付的管理。
2001年规定资助恐怖活动罪、2006年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为重要标志,当前我国已经建立起了相对完备的打击洗钱、恐怖融资犯罪活动的刑事法律体系。从法制角度看,尽管我国新《刑法》等对反洗钱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可操作性还不够强。新《刑法》没有对洗钱犯罪的界定、方式、何为情节严重、具体量刑等做出具体规定和实施细则,一些需要配套进行反洗钱的措施也没有出台。
反洗钱,中国的法律还要继续完善。为此,最高人民法院经深入细致调研,广泛听取公安部等有关单位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于2009年11月11日制定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在刑法规定的四种洗钱行为之外,明确规定对以下6种洗钱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2)通过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3)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合法”财物的;(4)通过买卖彩票、奖券等方式,协助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3…U…W…W)通过赌博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赌博收益的;(6)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入境的。
按照《解释》对新界定的六类洗钱行为的规定,通过投资、经营等方式“理财”,协助转移、转换贪污受贿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属于洗钱。
Tips:
2008年8月,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重庆市巫山县交通局原局长晏大彬受贿、其妻傅尚芳洗钱一案公开宣判。认定晏大彬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傅尚芳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50万元。
傅尚芳为掩饰、隐瞒晏大彬非法所得巨额钱财的来源和性质,将赃款中的943万元用于以自己和他人的名义购房(共7处房产,其中包括1座联排别墅和1处商铺)、投资多种金融理财产品和存入其本人的银行资金账户。
此案系我国首例宣判的以贪污贿赂犯罪为上游犯罪的洗钱案件。
洗钱和反洗钱离我们并不遥远
洗钱问题作为一个全球化的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全球经济的正常发展。美国、欧盟一直认为,一些国家的银行保密制度、宽松的监管体系是造成90年代末期亚洲、拉美地区金融危机的原因之一,也是洗钱活动愈演愈烈的重要原因。为创造一个良好的全球经济运作环境,包括美国、欧盟各国在内的世界主要发达国家于2000年6月22日宣布将向洗黑钱活动展开凌厉攻势,并首次公开将15个国家和地区列入全球洗钱黑名单。主要发达国家发表的宣言警告这些列入黑名单的国家或地区改革金融系统,否则将面临国际组织的制裁。2000年10月在日内瓦,由瑞士、美国等10余家世界知名大银行共同拟定了一项旨在联合打击洗钱活动的计划。
有调查表明,近年来我国洗钱活动日益增多,数额也在不断上涨。这其中因为洗钱所导致资金外流的数目不在少数。近年来,一种新的洗钱活动,即腐败公职人员洗钱在世界范围内日益频繁。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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