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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的一百多年里,至少主动发起过两次大规模的北伐战争,均以惨败告终。由此,证明了一个老生常谈:任何战争,都不仅仅是武力的对抗,而是交战双方综合素质的较量。这可能是赵构不想也不敢对金开战、只希望屈辱求和的重要原因。
在赤裸裸弱肉强食的时代,此类以小事大、以弱事强的事例并不罕见。形势比人强。在强人面前,弱小者并不是任何时候想灭掉这个强人都能做到的。特别是当他已经被这个强人打怕了的时候更是如此。
从实力对比等等综合因素中寻找战与和的历史动机,应该不比完全归咎于个人品质更远离可能的实际情况。
注释:(1)曹勋:《松隐文集》卷29《圣瑞图赞并序》,嘉业堂丛书本。
(2)《宋史》卷194《兵志》,第4827—4828页。
(3)叶隆礼:《契丹国志》卷11《天祚皇帝中》。转引自《宋帝列传》之《宋徽宗宋钦宗》第182页。
(4)《三朝北盟会编》卷下,政宣上帙7。(5)《宋史纪事本末》卷53《复燕云》。
(6)《宋史》卷22《徽宗本纪四》。
(7)见柏杨《中国人史纲》第628页。
(8)《三朝北盟会编》卷11,政宣上帙11。见《宋帝列传》之《宋徽宗宋钦宗》第184—185页。
(9)同上书,第187—188页。
(10)同上书,第188页。
(11)《大金国志》卷2《太祖武元皇帝下》。
(12)同上《太祖武元皇帝上》。
(13)见柏杨《中国人史纲》第630页。《宋史》《赵良嗣传》。
(14)同上。
(15)《三朝北盟会编》卷18,政宣上帙18。(16)见《宋帝列传》之《宋徽宗宋钦宗》第196—197页。
(17)同上第198页。
(18)《资治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144《金寇》。
(19)同上。
(20)《宋史纪事本末》卷56《金人入寇》。
(21)同上。
(22)《宋史》卷468《童贯传》。
(23)《宋史》卷23《钦宗本纪》。
(24)《三朝北盟会编》卷30,第220页。
(25)同上书卷36,第267页。
(26)见柏杨《中国人史纲》第632页。
(27)《续资治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145,第4405页。
(28)《靖康要录》卷13。(29)《东都事略》卷121《童贯传》。
(30)《靖康要略》卷3。(31)《挥塵后录》卷7《高俅本东坡小吏》。
(32)《东都事略》卷121《童贯传》。
(33)见柏杨《中国人史纲》第631页。
(34)《三朝北盟会编》卷67,靖康元年11月。《资治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144《金寇》。《宋史纪事本末》卷56《金人入寇》。
(35)同上。
(36)《三朝北盟会编》卷125至128,第913—932页。《宋史》《韩世忠传》。
(37)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30建炎三年。
(38)同上书,参看此后之若干章节。
(39)《宋史》卷475《杜充传》。
(40)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38绍兴十年。
(41)同上书,卷142绍兴十一年。
(42)见《中国宋辽金夏经济史》两宋部分。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百卷本《中国全史》。
第六章岳飞必须死
公元1127年,岳飞二十四岁,时任东京留守司七品统制,用现代语言描述,大约相当于帝国首都留守军事管制委员会下属部队的团职军官。十五年后,公元1142年初,岳飞被杀死在帝国临时首都临安,就是今天的杭州,时年三十九岁。死前,他刚刚被解除帝国最大一只部队的统帅职务不久,时任枢密副使。
说岳飞必须死,并不意味着赵构与秦桧合谋冤杀岳飞是可以原谅的;这是中国历史上最令人寒心的一桩罪行。事实上,从世界范围来看,任何一个民族的历史上,只要曾经发生过一次这样的罪恶,就值得这个民族永远反省自己所拥有过的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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