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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盗牲口的行为处以死刑。此外,他要求任何人发现丢失的牲口,都要将其还回原主。为此,他设立了大规模的失物招领制度,并且随着帝国的扩展而不断完善。任何人要是捡到丢失的货物、金钱或牲口,而不把它们交给有关的上级管理者的话,就会被当作是盗贼;按偷窃行为论处。
除对丢失的牲口发生争论外,草原民众也经常对野生动物的狩猎权发生争论。成吉思汗禁止在三月到十月间——动物的繁殖期——打猎,并将这一想法编成法律条文。成吉思汗不仅在夏季保护动物,而且还给它们提供安全的过冬环境,猎人们不得不对他们猎杀所需食物的行为加以节制,有的甚至不再打猎。法律具体规定了打猎的数量,也详细说明了滥杀的行为,以便不会出现浪费现象。
除认识到性、财产及食物的重要性外,成吉思汗也认识到相互竞争的宗教所具有的破坏性的潜在力。事实上,从佛教到基督教,或从摩尼教到###教,每一种宗教都在草原民众中拥有自己的信众,并且几乎所有的宗教都声称自己不仅是真实的,而且也是唯一的。在此类(或许是世界上第一部针对宗教的)法律中,成吉思汗宣告,人人都有完全的宗教信仰自由。尽管他仍然信仰家乡的神灵,但他并不允许将那些神灵用作为国家的崇拜对象。
为支持各种宗教,成吉思汗对宗教首领及其财产实行免税,并且免除各种各样的公共服务。为支持各相关职业,他后来还扩大免税范围,对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专业人员给予同样的免税待遇,这些专业人员包括殡仪事务承办人、医生、律师、教师及学者。
成吉思汗制定了许多特定的法律条文,以防止对可汗之位的争夺。按照法律,可汗无一例外地必须得到忽里台的推举。任何家族成员未经推举而攫取汗位,都要处以死刑。为防止竞争的候选人互相残杀,他规定只有通过全体家族成员都参加的忽里台,才可对家族成员判处死刑,而不是通过任何个别的成员。这样做,他是在宣布自己最初夺权的手段——杀害自己的异母兄长——是不合法的。
成吉思汗所汇编的蒙古法律,规定了群体的责任和群体的罪行。单独的个人若处在家族之外或不属于大群体,他就不能合法地存在;因此,家族对保证其成员的正确行为负有责任。一人犯罪会导致众人受罚。同样地,一个部落或一个小分队的士兵对彼此的行为也负有同样的责任,因此整个国家,不仅军政或民政,都要对维护和执行法律负责。作为一个遵纪守法的蒙古人,他必须生活在正当的社会中。
法律的执行和责任的承担始于最高层,即可汗本人。照此,成吉思汗公布了对任何个人,甚至是最高统治者都有效的至高无上的法规。通过使统治者服从法律的方式,他取得了其他文明尚未实现的某些东西。不同于很多文明——最独特的是西欧,在那里,君主被上帝的意志所支配而又凌驾于法律之上——成吉思汗解释他的“大札撒”既严格适用于统治者,也严格适用于任何其他人。然而,他的子孙后代仅在他去世之后的大概五十年的时间里,能遵守这一规则。
为在总体上管理整个帝国,而且最为明确地是为了记录法律和管理现今处于他控制之下的广阔国土,成吉思汗下令采用一种书写系统。尽管文字早在几个世纪以前已由穆斯林商人和巡回传教士引入草原,但很少有本地的民众学会,即便是最高度发展的部落,如在塔塔儿、乃蛮及客列亦惕部落中,也没有人学会;就目前所知,没有蒙古人学会过书写。在1204年征服乃蛮的过程中,成吉思汗发现塔阳可汗有一位记录其声明,并将这些声明浮雕在官方印玺上的书记官。这个书记官出身于畏兀儿,畏兀儿人起源于蒙古草原,但在九世纪的时候就已经移居到现在中国西部新疆地区的绿洲之中。畏兀儿语与蒙古语密切相关,并且相对地比较容易改写为蒙古语。这一书写源自于古叙利亚语字母,这些字母是由给草原部落带来基督教的传教僧侣所使用的。书写由字母而非文字所构成,但它如同中文一样,垂直纵排下来,书写在纸上。
3、可汗之战(8)
为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成吉思汗任命由他母亲所收养的弟弟失吉忽秃忽担任最高法官的职务,失吉忽秃忽是成吉思汗征服塔塔儿时发现的小男孩——当时戴着金耳环和环形鼻饰,成吉思汗将他交给母亲抚养长大。成吉思汗要他负责“惩罚盗贼和纠正诈伪事件”,同时要将他的各种判决写在“青册”书的白纸上,“青册”的颜色正是“长生天”的神圣颜色。在成吉思汗的行政管理中,书写和记录法律之间的密切关联性,大概解释了蒙古人为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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