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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5年。
判处被告人黄永胜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判处被告人吴法宪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判处被告人李作鹏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判处被告人邱会作有期徒刑16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判处被告人江腾蛟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以上判处有期徒刑的被告人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的日期,以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至此,江华高声宣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在宣读判决书过程中,江青还表演了一段插曲。即当江华庭长宣读到“判处被告人江青死刑”,话音刚落,江青顿时发出尖叫,连下面“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终身”的判决词都没有听到,接着歇斯底里大发作,又蹬脚又呼号。法警立即给她戴上了手铐。她还是不停地喊叫:“造反有理、革命无罪,打倒……,打倒……。”副庭长伍修权断然责令江青退出法庭。两名法警将江青押出了法庭后继续宣判。
判决书宣读完毕后,江华庭长宣布:“把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陈伯达、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江腾蛟押下去,交付执行。”
最后,江华庭长郑重宣告:“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闭庭。”至此,这场举世瞩目的世纪审判落下了帷幕。
经过这次历史性的审判,法庭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终于作出了具有历史意义的判决。这一庄严判决表达了人民的意志,体现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个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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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工作结束事宜概述(1)
(一)总结辩护工作
1980年12月22日下午,第二审判庭开庭审问李作鹏,辩论结束之后,法庭辩护工作已全部完成。
辩护工作结束事宜,最重要的是做好辩护工作总结。1980年12月16日司法部陈卓副部长、律师司王汝琪司长召###议,研究总结工作,并电告辽宁、河南、上海司法厅(局)派有关负责同志参加律师小组总结,以利于该地区下一步开展为两案其他被告人辩护的工作。18日河南省司法厅律师处处长高德焕、辽宁省律师协会会长沈典来京参加辩护工作总结。20日王汝琪司长主持研究总结提纲。24日辩护工作总结初稿印出。25日和28日两次讨论总结初稿。经修改后,1981年1月1日部分律师(此时已有部分律师返回原单位)再作研究。当日上海市司法局律师处贾天戈来京参加讨论总结工作。3日晚第四稿修改完成。经王汝琪司长审阅,8日再作修改,10日修改稿写成,13日分送有关负责同志审阅。16日陈卓副部长对周奎正律师谈总结的修改问题,指出:“这个总结不仅要看到它的特殊性,而且也要看到它所具有的普遍意义。”19日集中有关负责同志的意见,对总结作最后修改,即第六稿,经陈卓副部长、王汝琪司长审定,于26日定稿。前后历时42天。
《辩护工作总结》全称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辩护工作总结》。全文除前面有一段律师小组组成的概述外,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说明律师小组做的几项主要工作:(1)统一思想;(2)业务准备;(3)会见被告人;(4)参加庭审调查;(5)准备发表辩护词。第二部分说明本案中的律师辩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都发挥了作用,效果较好,受到审检人员、旁听群众、社会舆论和被告人的欢迎。第三部分概述了对本案辩护工作的体会:(1)与审检人员密切配合是做好本案辩护工作的重要条件;(2)辩护工作必须有充分的时间;(3)审理这样的重大案件,被告人原则上以有律师辩护为好;(4)党的有力领导是这次辩护工作取得成绩的根本原因。最后的结束语写道:“综上所述,律师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的辩护工作是成功的。它为其他刑事案件的辩护创造了良好的先例,对加强法制将发挥积极的作用。通过对于这样重大复杂、政治性很强而又关乎全局的反革命案件的辩护,律师小组的同志都深深地感到提高了能力,增强了本领;我们在实践中培养与锻炼了自己的队伍。这必将鼓舞全国的律师工作者进一步解放思想,消除余悸,为健全律师制度而发奋工作。我们胜利地完成了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我们没有辜负全国人民的信托,我们将满怀信心胜利前进!”总结反映了律师工作的时代特色。
(二)与审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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